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第 16 條
- 1.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 2.經依第八條或第九條令其迴避而不迴避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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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資料,對於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6 條的釋義如下: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6 條: 1.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根據該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公職人員及其關係人不得為與其職務有利益關係的交易行為。如果有人違反此規定,將受到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鍰處罰。具體的罰鍰金額將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而定。 2. 經依第八條或第九條令其迴避而不迴避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如果公職人員在被要求根據第八條或第九條進行利益迴避時不遵守,將受到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的罰鍰處罰。此外,如果同一人在不同的情況下多次不遵守迴避要求,可以按次處罰。具體的罰鍰金額將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而定。 根據以上的解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6 條主要是針對違反第六條第一項以及不遵守第八條或第九條的情況進行懲處,以確保公職人員遵守迴避規定。具體的罰鍰金額將根據案件情況而定。該條規定的目的是防止公職人員因利益關係導致不當的行為,維護公正和廉潔的行政運作。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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