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第 8 條
前二條受通知或受理之機關團體認該公職人員無須迴避者,應令其繼續執行職務;認該公職人員應行迴避者,應令其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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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8條規定,當受通知或受理機關團體認為公職人員無須迴避時,應讓該公職人員繼續履行職務;若認為公職人員應該迴避,則應要求其進行迴避。這項法條要求相關的機關或團體依照法律的規定判斷公職人員是否需要迴避,並做出相應的處理。具體的適用範例需要參考相關的裁判書或判決書。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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