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第 9 條
- 1.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上級機關、指派、遴聘或聘任機關知公職人員有應自行迴避而未迴避情事者,應依職權令其迴避。
- 2.前條及前項規定之令繼續執行職務或令迴避,由機關團體首長為之;應迴避之公職人員為首長而無上級機關者,由首長之職務代理人為之。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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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9條的規定: 1. 公職人員如果在應該自行迴避但未迴避的情况下,其所服務的机关团体、上级机关、指派、遴聘或聘任机关,应根据职权催促其迴避。 2. 如果需要继续执行职务或被迴避的命令,应由机关团体首长来执行;如果需要迴避的公职人員是首长且没有上級机关的话,应由首长的職務代理人来执行。但如果法律另有规定,那就按照法律的规定执行。 參考資料: -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C0000017 -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https://law.moj.gov.tw/Law/LawSearchCase.aspx?TY=AD&D=9/30/2022&N=1+2+3+4+5+6+7+8&K=1%E6%A2%9D -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立法說明:https://www.ly.gov.tw/pages/NewsDetail.aspx?nodeid=10039&pid=33182 範例: 根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9條規定,如果一名公職人員在應該自行迴避但未迴避的情況下,其所服務的地方政府部門首長應根據職權催促其迴避。例如,如果一名市議員與該市政府簽訂了一筆涉及該市政府利益的交易,根據第9條的規定,市政府部門首長應要求該市議員迴避該交易。 再例如,如果一名公職人員因某種利益關係需要迴避某項具體事務,但该公職人員当前任職在沒有上級機關的地方政府首長職位上,根據第9條的規定,該地方政府首長的職務代理人應負責執行迴避措施。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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