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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廉字第 10500056830 號

會議日期 105 年 07 月 14 日

要旨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9 條係規範私法上交易行為,應認交易行為時點係以簽約與否為斷,如 ROT 投資契約計畫初審過程中,其中一家民間申請人負責人為該法第 3 條第 4 款之關係人,因尚未與主辦機關簽訂投資契約,難謂已成立上述交易行為

主旨

有關貴府辦理徵求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設施整建、營運及移轉(ROT) 計畫」,涉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適用疑義乙案,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 105 年 6 月 29 日府經工商字第 1050127695 號函。

二、按公職人員、其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二親等以內親屬擔任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營利事業」,為本法第 3 條第 4 款之關係人。次按本法第 9 條所稱「交易行為」,係指如買賣、租賃及承攬等具有對價關係之有償行為,例如有償之委任、公開招標委託經營亦屬之,有本部 97 年 11 月 21 日法政字第 0970037113 號函、101 年 9 月 24 日法授廉利字第 1010501790 號函可資參照,合先敘明。

三、參酌貴府來函所附旨揭 ROT 投資契約計畫內容,係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下稱促參法)第 46 條徵求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民間機構期初投資一定金額,由主辦機關提供土地及建物,並收取租金、固定權利金及變動權利金,於民間機構營運一定特許年限後,無償移轉市政府所有,爰該投資契約自屬本法第 9 條所稱具有對價關係之交易行為,尚與該契約係依政府採購法、促參法或其他法令辦理者無涉。

四、復按本法第 9 條既係規範私法上之交易行為,應認交易行為時點係以簽約與否為斷,有本部 98 年 3 月 27 日法政字第 0980005494號函可稽。依貴府來函所述,旨揭 ROT 投資契約計畫於初審過程中,其中一家民間申請人之負責人係貴縣議會議員,該民間申請人如係營利事業,則屬本法第 3 條第 4 款之關係人,然因尚未與主辦機關簽訂投資契約,難謂已成立本法第 9 條之交易行為;至該民間申請人既不得與受縣議員監督之機關簽訂投資契約,則主辦機關以該民間申請人之規劃構想提供辦理公聽會,使其參與契約簽訂之前階段行為,是否符合促參法之規範意旨及經濟發展效能,宜由促參法之主管機關審認之。

正本

○○縣政府

副本

監察院秘書長、財政部推動促參司、本部廉政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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