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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第 17 條

違反第十二條或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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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7條規定,對於違反第12條或第13條第一項的規定者,將處以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的罰鍰。此條款的依據可參考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條,其立法目的在防範公職人員之關係人進行不當利益輸送,加強人民對政府施政的信心。例如,若某公職人員的親屬在該公職人員負責的事務中獲得不當利益,則根據第17條,該行為將被處以罰鍰。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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