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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第 18 條

  1. 1.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依下列規定處罰: 一、交易或補助金額未達新臺幣十萬元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二、交易或補助金額新臺幣十萬元以上未達一百萬元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三、交易或補助金額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未達一千萬元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四、交易或補助金額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處新臺幣六百萬元以上該交易金額以下罰鍰。
  2. 2.前項交易金額依契約所明定或可得確定之價格定之。但結算後之金額高於該價格者,依結算金額。
  3. 3.違反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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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共有三項規定,針對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和第二項的情況進行處罰。具體規定如下: 1. 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根據交易或補助金額的大小進行不同程度的罰鍰處罰。具體細則如下: - 交易或補助金額未達新臺幣十萬元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 交易或補助金額新臺幣十萬元以上未達一百萬元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 交易或補助金額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未達一千萬元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 交易或補助金額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處新臺幣六百萬元以上該交易金額以下罰鍰。 注意:交易金額可依契約所明定或可以確定之價格定義,若結算後的金額高於該價格,則以結算金額為基準。 2. 違反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且可以按次處罰。 以上是根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的相關內容進行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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