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第 19 條
違反第十五條規定,受查詢而無正當理由拒絕或為不實之說明、提供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經限期通知配合,屆期仍拒絕或為不實之說明、提供者,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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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9條,如果公職人員違反第15條的規定,拒絕或提供不實的解釋而沒有正當理由,將被處以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鍰;如果在限期通知配合的期限內仍然拒絕或提供不實的解釋,可以按次處罰。這意味著違反第19條的行為者可能會面臨多次的罰鍰處罰。例如,如果一位公職人員在受查詢後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相關文件,根據這個規定可以處以罰鍰。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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