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第 12 條
公職人員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其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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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2條的规定,公職人員不得利用職務權力、機會或方法來谋取自己或与其有关的人的利益。这条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公職人員滥用職務權力、機會或方法谋取个人利益。例如,若一名公職人員利用其地位或權力在政府採購過程中偏袒某個企業,以谋取自己或与其有关的人的利益,就会违反这个规定,可能会受到相应的处罚。这条规定的目的是确保公職人員在履行職務时不利用職務權力、機會或方法谋取私利,从而维护公職人員的廉潔形象和公眾的信任。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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