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第 13 條
- 1.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不得向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人員,以請託關說或其他不當方法,圖其本人或公職人員之利益。
- 2.前項所稱請託關說,指不循法定程序,而向前項機關團體人員提出請求,其內容涉及該機關團體業務具體事項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且因該事項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致有違法或不當而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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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3條,該條款有兩項規定。首先,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不得以請託關說或其他不當方法向服務該公職人員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人員,圖取自身或該公職人員的利益。其次,所謂請託關說指的是不按照法定程序,向機關團體人員提出請求,內容涉及該機關團體具體業務事項的決定、執行或不執行,且由於該事項的決定、執行或不執行,可能違法或不當並可能影響特定權利義務。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公職人員的配偶向該公職人員所在的機關團體人員提出請求,要求在業務決策中優先考慮其個人或公職人員的利益,這將被視為違反該法條的行為。此外,如果關係人提出了不按照法定程序的請求,涉及到該機關團體具體業務事項的決定、執行或不執行,並且這可能違法、不當,並可能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也會違反該法條。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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