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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處四字第 0980002610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8 年 02 月 04 日

要旨

檢送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修正之「投標廠商聲明書」,其中增列廠商是否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所稱公職人員及關係人,以避免違反同法第 9 條規定情形

主旨

「投標廠商聲明書」範本業經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修正如附件,請查照。

說明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98 年 1 月 23 日工程企字第 09700533210 號函辦理。(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 1 份)

正本

本院所屬各機關(臺灣高等法院請轉行查照)

副本

本院會計處、本院政風處、本院資訊管理處、本院秘書處(均含附件)

附件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中華民國 98 年 1 月 23 日工程企字第 09700533210 號主 旨:修正本會訂頒之「投標廠商聲明書」範本如附件,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

說明

一、依法務部 97 年 12 月 19 日法政決字第 0971118852 號函辦理。

二、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以下簡稱利衝法)第 9 條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或受其監督之機關為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第 15 條並規定:「違反第 9 條規定者,處該交易行為金額 1 倍至 3 倍之罰鍰。」至於公職人員及其關係人之定義,利衝法第 2 條及第 3 條分別已有規定。

三、茲為建立過濾機制,避免廠商違反利衝法,爰修正投標廠商聲明書,增列第 10 項,由廠商聲明其是否屬利衝法第 2 條所稱公職人員及第 3 條所規範之關係人,涉及違反利衝法第 9 條規定情形。

四、機關於辦理審標時,如發現廠商於該聲明事項答「是」或未答者,其所投之標,不予開標、決標。

正本

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

副本

法務部政風司、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企劃處(網站)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秘台處四字第 0980002610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8 年 02 月 04 日發布,要旨:檢送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修正之「投標廠商聲明書」,其中增列廠…,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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