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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廉利字第 11105005570 號

會議日期 111 年 10 月 18 日

要旨

依「桃園市各區里守望相助隊運用經費補助要點」規定,考核補助費須經實質審查後始決定是否補助及補助金額,與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所定「受理其申請應予發給」有間,尚難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4 條第 1 項但書第 3 款「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補助」

主旨

有關「桃園市各區里守望相助隊運用經費補助要點」適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第 14 條規定疑義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 111 年 9 月 29 日桃警預字第 1110075824 號函。

二、本法第 14 條第 1 項但書第 3 款「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補助」,依本法施行細則第 25 條第 1 項規定,指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基於法定之身分關係,依法令規定機關團體對符合資格條件者受理其申請應予發給之補助,意即機關對於申請者之補助申請,依法僅得形式審查相關要件是否齊備,機關對於是否給予補助及補助金額多寡均須依補助規定為之,尚無進行實質審查之裁量權限。

三、案經檢視桃園市各區里守望相助隊運用經費補助要點第 7 點規定,有關「考核補助費」係依貴局所定年度守望相助績效檢核執行計畫檢核成績分級補助,A 級補助新臺幣(下同)16 萬、B 級補助 12 萬、C 級不予補助,顯示考核補助費須經貴局實質審查後始決定是否補助及補助金額,似與本法施行細則第 25 條第 1 項所定「受理其申請應予發給」有間,尚難謂屬本法第 14 條第 1 項但書第 3 款「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補助」。惟該補助要點第 7 點規定其餘補助項目(如運作費),貴局對申請者之補助申請有無裁量權限,應由貴局審酌實際補助流程認定之。

正本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監察院

副本

本署防貪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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