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 第 2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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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但書第三款所稱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補助,指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基於法定之身分關係,依法令規定機關團體對符合資格條件者受理其申請應予發給之補助。
- 2.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但書第三款所稱依法令規定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之補助,指以電信網路或其他足以使公眾得知之方式,使符合資格之不特定對象得以提出申請之補助。
- 3.補助法令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但書第三款規定核定同意補助時,應即副知監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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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資料,所引述的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第25條共有三款: 1. 根據第一款,該條款解釋了「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補助」的定義。這指的是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根據法定的身分關係,在符合資格條件的情況下,向相關的機關團體提出申請並獲得補助的情形。 2. 第二款解釋了「依法令規定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之補助」的概念。這表示該補助以電信網路或其他能使公眾獲知的方式進行,讓符合資格的任何人都能提出申請並獲得補助。 3. 第三款提及當補助法令的主管機關依據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規定核定同意補助時,副知監察院應該立即參與其中。這表示副知監察院在補助核定的過程中扮演著監督的角色。 以上解釋根據提供的資料進行分析,並沒有特定的範例可舉。
相關函釋 8 則
- 第十四條第一項但書第三款條文
- 法令名詞
- 關係人名詞
- 公眾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第 1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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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