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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廉字第 10800074540 號

會議日期 108 年 11 月 13 日

要旨

有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4 條第 1 項但書第 3 款所稱「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係衡酌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與一般人就機關團體補助資訊之取得容非對等,故機關團體於開始受理補助案申請前,個案應將補助之項目、申請期間、資格條件、審查方式、個別受補助者之補助金額上限、全案預算金額概估等,以電信網路或其他足以使公眾得知之方式公開

主旨

有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4 條第 1 項但書第 3 款所稱「對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依法令規定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之補助」意涵,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施行細則第 25 條第 2 項規定:「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但書第三款所稱依法令規定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之補助,指以電信網路或其他足以使公眾得知之方式,使符合資格之不特定對象得以提出申請之補助。」本項例外允許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行為要件,除須有補助法令依據外,並須於辦理補助前將相關資訊充分公開,亦即機關團體於開始受理補助案申請前,個案應將補助之項目、申請期間、資格條件、審查方式、個別受補助者之補助金額上限、全案預算金額概估等,以電信網路或其他足以使公眾得知之方式公開,以符合本法第 14 條第 1 項但書第 3 款「公平公開方式」之要求。

二、衡酌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與一般人就機關團體補助資訊之取得容非對等,故立法者特於本法修正時增列「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之要件。如機關團體僅於網站公告補助法令規定,未於開始受理補助前將相關資訊以電信網路或其他足以使公眾得知之方式充分公開,即由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自行提出申請,尚難謂與本法第 14 條第 1 項但書第 3款及本法施行細則第 25 條第 2 項所稱「對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依法令規定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之補助」要件相符。

正本

總統府秘書長、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國家安全局、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政風小組)、經濟部、交通部、海洋委員會、僑務委員會、中央銀行、行政院主計總處、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衛生福利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國立故宮博物院、大陸委員會、國家發展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科技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文化部、勞動部、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原住民族委員會、客家委員會、中央選舉委員會、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各縣市政府(請轉知鄉鎮市公所及鄉鎮市民代表會)、各縣市議會

副本

法務部廉政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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