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 第 2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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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者,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職人員之姓名、服務之機關團體及職稱。 二、關係人之姓名、其與公職人員屬本法第三條第一項各款之關係。其為營利事業、非營利之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者,應載明其名稱、統一編號、代表人或管理人之姓名,及公職人員、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所列人員於該營利事業、非營利之法人及非法人團體擔任之職務;其為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者,其服務機關及職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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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第26條,當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在申請或投標文件中按照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實情表明其關係時,應詳細載明以下事項: 1. 公職人員的姓名、所服務的機關或團體以及職稱。 2. 關係人的姓名,以及其與公職人員屬於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三條第一項各款所列關係的詳情。如果關係人為營利事業、非營利法人或非法人團體,應詳細載明其名稱、統一編號、代表人或管理人的姓名,以及公職人員、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所列人員在該營利事業、非營利法人或非法人團體擔任的職務。如果關係人屬於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所列情形,應詳細載明其所服務的機關以及職稱。 依據該法條的規定,當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在申請或投標文件中需要按照法條的要求表明其身份關係時,就必須提供上述的詳細資訊。這樣能夠讓相關人員清楚了解公職人員及其關係人之間的關係,以確保利益衝突的透明度和避免不當利益輸送的情形發生。 參考資料: -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
- 關係人名詞
- 第十四條第二項條文
- 投標名詞
- 第三條第一項條文
- 非名詞
- 法人名詞
- 非法人團體名詞
- 代表人名詞
- 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條文
- 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條文
-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第 3 條條文
-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第 1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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