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 第 2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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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第27條的規定,機關團體在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應在30天內通過電信網路或其他方式主動公開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的身分關係。這些公開資料應該包括前一條第一款和第二款所述事項,以及涉及補助或交易的名稱、時間、對象、金額、法令依據,以及屬於前一條第一款至第三款所描述的情況。對於屬於第三款所禁止的補助情況,也應具體說明其不利於公共利益並經補助法令主管機關核定同意補助的理由。 這些規定旨在確保公職人員的利益衝突得到適當的公開和監督,並促進透明度和廉潔政治。通過主動公開相關資訊,公眾可以更好地了解公職人員與其關係人之間的利益關係,並有助於預防不當利益輸送和貪污行為的發生。 有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的這些規定,其法令依據主要包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本身,特別是在第十四條中有關補助或交易行為的相關規定。此外,法令依據還可能包括其他相關法律法規,以確保公職人員的利益衝突得到適當的防範和規範,這些法律法規可能需要參考並解釋。 可參考的相關資料有: -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50001) -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50041) - 行政院公報(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OpenQueryAction.do?on=current&pagesize=700&pageunit=5&queryStr=&orderby=newdate&fullpath=0&chkboxes=[]&sortby=newdate&dtype=ALLXML) - 法規查詢系統(https://law.moj.gov.tw/LawClass/ExposeIndex.aspx)
相關函釋 2 則
- 第十四條第二項條文
- 公眾名詞
- 關係人名詞
- 法令名詞
- 第十四條第一項但書第一款至第三款條文
- 上開名詞
- 公共利益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第 14 條條文
-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 第 26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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