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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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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前二條規定應載明事項之格式,由交易或補助之機關團體自行整併簡化並對外公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第 28 條規定,根據前兩條的規定,交易或補助之機關團體應該自行整併和簡化相關事項的格式,並對外公開。根據該條規定,交易或補助的機關團體需要將其相關的事項進行整理並簡化,同時對外公開以供公眾查閱。此條規定的目的在於提供透明度,讓人們能夠容易地了解交易或補助的內容和程序。然而,在提供格式和公開內容時,具體的細節需要根據施行細則的要求進行具體製定。由於未提供施行細則的具體內容,所以無法提供更詳細的解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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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第 28 條規定:「依前二條規定應載明事項之格式,由交易或補助之機關團體自行整併簡化並對外公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第 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