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第 3 條
- 1.本法所定公職人員之關係人,其範圍如下: 一、公職人員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 二、公職人員之二親等以內親屬。 三、公職人員或其配偶信託財產之受託人。但依法辦理強制信託時,不在此限。 四、公職人員、第一款與第二款所列人員擔任負責人、董事、獨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相類似職務之營利事業、非營利之法人及非法人團體。但屬政府或公股指派、遴聘代表或由政府聘任者,不包括之。 五、經公職人員進用之機要人員。 六、各級民意代表之助理。
- 2.前項第六款所稱之助理指各級民意代表之公費助理、其加入助理工會之助理及其他受其指揮監督之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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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3條規定了公職人員的關係人的範圍。根據這一條,公職人員的關係人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 公職人員的配偶或共同生活的家屬。 2. 公職人員的二親等以內的親屬。 3. 公職人員或其配偶信託財產的受託人。但在進行強制信託時不在這個限制之內。 4. 公職人員、前面列舉的人員在營利事業、非營利的法人和非法人團體中擔任負責人、董事、獨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類似職務的情況。但在政府或公股指派、遴聘代表或由政府聘任的情況下不包括在內。 5. 公職人員進用的重要人員。 6. 各級民意代表的助理。 根據以上規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3條明確列舉了公職人員的關係人的範圍,並對這些人在不同情況下的關係作出了明確定義。該法案的目的是避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防止貪污腐敗,並促進廉潔政治。這一法規針對不同情況下的利益衝突提供了具體的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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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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