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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第 4 條

  1. 1.本法所稱利益,包括財產上利益及財產上利益。
  2. 2.財產上利益如下: 一、動產、不動產。 二、現金、存款、外幣、有價證券。 三、債權或其他財產上權利。 四、其他具有經濟價值或得以金錢交易取得之利益。
  3. 3.非財產上利益,指有利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第二條第一項所列之機關(構)團體、學校、法人、事業機構、部隊(以下簡稱機關團體)之任用、聘任、聘用、約僱、臨時人員之進用、勞動派遣、陞遷、調動、考績及其他相類似之人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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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4條的規定,利益可以包括財產上利益和非財產上利益。財產上利益包括動產、不動產、現金、存款、外幣、有價證券、債權或其他財產上權利,以及其他具有經濟價值或得以金錢交易取得的利益。非財產上利益則指的是有利於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在機關團體、學校、法人、事業機構、部隊等機關團體的任用、聘任、聘用、約僱、臨時人員之進用、勞動派遣、陞遷、調動、考績及其他類似的人事措施上的利益。 參考資料: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30002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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