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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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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稱利益衝突,指公職人員執行職務時,得因其作為或不作為,直接或間接使本人或其關係人獲取利益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5條的內容規定了"利益衝突"的定義。根據該條款,在公職人員執行職務時,如果他們的行為或不作為導致他們自己或他們的關係人獲得利益,則被視為發生了"利益衝突"。該條款強調了公職人員應該避免在執行職務時追求個人利益或使其關聯人獲得利益的行為。這一條是該法規的核心條款之一,指導了公職人員在執行職務時避免利益衝突的行為。

相關函釋 10

立法沿革 2

(0890627 制定)

本法所稱利益衝突,指公職人員執行職務時,得因其作為或不作為,直接或間接使本人或其關係人獲取利益者。

立法理由將「利益衝突」之意義予以訂明,至於其中所稱「獲取利益」,係指獲取私人利益。

(1070522 全文修正)

本法所稱利益衝突,指公職人員執行職務時,得因其作為或不作為,直接或間接使本人或其關係人獲取利益者。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 不作為名詞
  • 關係人名詞
(0890627 制定)

將「利益衝突」之意義予以訂明,至於其中所稱「獲取利益」,係指獲取私人利益。

(1070522 全文修正)

本條未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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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5 條規定:「本法所稱利益衝突,指公職人員執行職務時,得因其作為或不作為,直接或間接使本人或其關係人獲取利益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