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所稱利益衝突,指公職人員執行職務時,得因其作為或不作為,直接或間接使本人或其關係人獲取利益者。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5條的內容規定了"利益衝突"的定義。根據該條款,在公職人員執行職務時,如果他們的行為或不作為導致他們自己或他們的關係人獲得利益,則被視為發生了"利益衝突"。該條款強調了公職人員應該避免在執行職務時追求個人利益或使其關聯人獲得利益的行為。這一條是該法規的核心條款之一,指導了公職人員在執行職務時避免利益衝突的行為。
本法所稱利益衝突,指公職人員執行職務時,得因其作為或不作為,直接或間接使本人或其關係人獲取利益者。
立法理由將「利益衝突」之意義予以訂明,至於其中所稱「獲取利益」,係指獲取私人利益。
本法所稱利益衝突,指公職人員執行職務時,得因其作為或不作為,直接或間接使本人或其關係人獲取利益者。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將「利益衝突」之意義予以訂明,至於其中所稱「獲取利益」,係指獲取私人利益。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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