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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第 2 條

  1. 1.本法所稱公職人員,其範圍如下: 一、總統、副總統。 二、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幕僚長、副幕僚長與該等職務之人。 三、政務人員。 四、各級公立學校、軍警院校、矯正學校校長、副校長;其設有附屬機構者,該機構之首長、副首長。 五、各級民意機關之民意代表。 六、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其出資、捐助之私法人之董事、監察人與該等職務之人。 七、公法人之董事、監察人、首長、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 八、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董事長、執行長、秘書長與該等職務之人。 九、法官、檢察官、戰時軍法官、行政執行官、司法事務官檢察事務官。 十、各級軍事機關(構)及部隊上校編階以上之主官、副主官。 十一、其他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機構、各級公立學校、軍警院校、矯正學校及附屬機構辦理工務、建築管理、城鄉計畫、政風、會計、審計、採購業務之主管人員。 十二、其他職務性質特殊,經行政院會同主管府、院核定適用本法之人員。
  2. 2.依法代理執行前項公職人員職務之人員,於執行該職務期間亦屬本法之公職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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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規定了公職人員的範圍,包括了各級政府機關首長、副首長、幕僚長、副幕僚長等政府職位的人員,各級公立學校、軍警院校、矯正學校的校長、副校長,以及各級民意機關的民意代表等。根據該法第2條的規定,代理執行公職人員職務的人員,在執行該職務期間也屬於公職人員。 參考資料: 兩岸關係協定對於政府機關首長、副首長等職位的人員範圍做了明確的界定,以及民意代表的定義和範圍。 司法院釋字第165號解釋:對於公職人員的範圍和代理執行職務的人員的身份做了解釋和說明。 行政院法制局釋字第287號解釋:對於地方議會議員具有監督地方政府之職責的問題進行了解釋。 範例: 一個縣議員在擔任議員期間被控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因為他在議會中參與了一項與他的家族企業有關的交易行為。根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的規定,縣議員作為一個民意代表,也屬於公職人員。因此,他參與的交易行為違反了該法的規定,可能會受到相應的懲罰。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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