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條的立法目的是為了促進廉能政治、端正政治風氣,建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的規範,以有效遏阻貪污腐化及不當利益輸送。該法的適用範圍是公職人員利益衝突的迴避,除非其他法律有嚴格的規定。這意味著公職人員在執行職務時,應該避免自身或其關係人因其作為或不作為而獲取利益,並不得利用職務上的權力、機會或方法謀取本人或關係人的利益。對於何者為法律所許可、禁止,法律應該具有明確性,並可藉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以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
為促進廉能政治、端正政治風氣,建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之規範,有效遏阻貪污腐化暨不當利益輸送,特制定本法。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之迴避,除其他法律另有嚴格規定者外,適用本法之規定。
立法理由明定立法宗旨與目的。
為促進廉能政治、端正政治風氣,建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之規範,有效遏阻貪污腐化及不當利益輸送,特制定本法。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之迴避,除其他法律另有嚴格規定者外,適用本法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文字酌作修正。 二、第二項未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明定立法宗旨與目的。
一、第一項文字酌作修正。 二、第二項未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