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政字第 0991108044 號
要旨
關於機關首長或授權人涉及自身待遇及相關事項之報支時,核准人對於核准與否以及金額之多寡,並無裁量之空間,難有不法利益輸送之情形,因此,與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所稱之利益衝突要件有別
主旨
有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適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詧照。
說明
一、復 大院 99 年 6 月 2 日(99)院台業貳字第 0990707963 號函。
二、按本法係為促進廉能政治、端正政治風氣,建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之規範,及有效遏阻貪污腐化暨不當利益輸送所制定;又按本法所稱利益衝突,指公職人員執行職務時,得因其作為或不作為,直接或間接使本人或其關係人獲取利益者;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者,應即自行迴避,本法第 1、5、6 條分別定有明文。而前開「不當利益輸送」之發生,當以公職人員執行職務時之作為、不作為有裁量空間為前提,如公職人員係依相關法規審核而無裁量餘地,即難認有何不當利益輸送之可能。
三、依國內(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各機關員工待遇給與相關事項預算執行之權責分工表及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第 3 點等規定,出差人員應於出差前簽報機關首長核准,出差事畢向機關申請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之原始書據真實性負責,經相關權責單位(例如人事、主計單位),審核無誤後,始得辦理出差旅費報支事宜。故機關首長或授權人涉及自身待遇及相關事項之報支,如與上述核銷規定程序相符,核准人對於核准與否、金額多寡,並無裁量空間,實難謂有不法利益輸送之情形,尚與本法所稱利益衝突之要件有別。
正本
監察院
副本
本部資訊處、本部政風司第二科、本部政風司檢察官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