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22

快速跳轉

本法第十條第二款所稱職務之代理人,指機關團體依法令地方自治法規、章程或組織規定排定順序代理其職務之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第22條的規定,該條所指的職務之代理人是指機關團體根據法令、地方自治法規、章程或組織規定排定順序,代理特定職務的人。根據該條的解釋,代理人必須按照相關法令或規定的排序,具有代理該職務的資格。 依據法務部91年10月14日法政決定字第0911115638號函釋中提到的觀點,即使代理職務是根據機關的組織法規所設置的,且代理人在代理職務期間領有主管職務加給,只要代理的期間未超過3個月,根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的目的,代理人無需申報財產。因此,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第22條中,所指的代理人應包括在內。 此外,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第22條中並未提到其他具體的限制或規定,只是對職務代理人作出了定義。因此,沒有其他相關的範例或解釋來進一步說明此條的具體內容。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第 22 條規定:「本法第十條第二款所稱職務之代理人,指機關團體依法令、地方自治法規、章程或組織規定排定順序代理其職…」(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