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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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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利害關係人依本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公職人員迴避,得提出申請書,並記載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居所;其為法人或其他設有代表人、管理人之團體者,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居所。 二、被申請迴避公職人員之姓名及其服務機關團體。 三、應迴避之事項及理由。 四、受理申請之機關團體。 五、申請日期。
  2. 2.前項申請以言詞為之者,受理之機關團體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3. 3.申請人依前二項規定提出申請時,應釋明其利害關係之所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第 21 條規定了利害關係人如何申請公職人員的迴避。根據這條規定,利害關係人可以提出申請書,並在其中記載相關事項,包括申請人的個人資料、被申請迴避的公職人員的姓名和所在的機關、應迴避的事項及其理由、受理申請的機關和申請日期。如果申請以口頭方式進行,受理機關應當作成紀錄,確認內容無誤後由申請人簽名或蓋章。申請人在申請時應詳細說明其利害關係所在。 參考資料:《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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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第 21 條規定:「利害關係人依本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公職人員迴避,得提出申請書,並記載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之姓…」(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