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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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第 21 條規定了利害關係人如何申請公職人員的迴避。根據這條規定,利害關係人可以提出申請書,並在其中記載相關事項,包括申請人的個人資料、被申請迴避的公職人員的姓名和所在的機關、應迴避的事項及其理由、受理申請的機關和申請日期。如果申請以口頭方式進行,受理機關應當作成紀錄,確認內容無誤後由申請人簽名或蓋章。申請人在申請時應詳細說明其利害關係所在。 參考資料:《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
- 利害關係人名詞
- 第七條第一項條文
- 住居所名詞
- 法人名詞
- 代表人名詞
-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第 7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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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