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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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第20條的規定,該條共有2項,以下逐項釋義: 1. 本法第六條第二項之書面,應記載下列事項: - 一、應迴避公職人員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服務之機關團體及職稱。 - 二、應迴避之事項及理由。 - 三、受通知之機關團體。 - 四、通知日期。 根據這項規定,當公職人員按照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六條第一項的規定進行迴避時,其所提供的書面通知內容應包含以上四項事項。其中包括公職人員的個人資訊如姓名、出生年月日,以及其所在的服務機關團體和職稱。另外,也需明確指出應迴避的事項和理由,以及受到通知的機關團體和通知日期。 2. 已依本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迴避之公職人員,未依同條第二項規定通知者,各該民意機關、指派、遴聘或聘任機關、服務之機關團體或上級機關應命其補正。 根據這項規定,如果已按照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六條第一項的規定進行迴避的公職人員未按照同條第二項的規定通知相關機關,那麼相應的民意機關、指派、遴聘或聘任機關、服務機關團體或上級機關應要求其進行補正。 參考資料: -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來源:中華民國行政院全球資訊網。URL:https://www.ey.gov.tw/Page/25D2C81D095A432B/ee5c8a53-451d-4765-92c8-477c57015acc
- 第六條第二項條文
- 第六條第一項條文
-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第 6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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