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 第 31 條
快速跳轉
處分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所為之刊登、公開,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受處分人為公職人員者,應記載其姓名、服務之機關團體及職稱;受處分人為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者,應記載其姓名或名稱。 二、處分書之主旨及事實。 三、處分機關。 四、處分日期。 五、其他必要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第31條的規定,處分機關在進行刊登和公開時,應該記載以下事項: 1. 若受處分的人是公職人員,應該記載他們的姓名、所屬的機關或團體以及職稱。如果受處分的人是公職人員的關係人,則應該記載他們的姓名或名稱。 2. 處分書的主旨和事實。 3. 處分機關的名稱。 4. 處分的日期。 5. 其他必要的事項。 參考資料: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有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第31條的資料,我們的資料庫沒有相關資訊。
- 第二十一條條文
- 關係人名詞
-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第 21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