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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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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法裁處罰鍰確定者,由處分機關刊登政府公報,並公開於電腦網路。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1條規定,處罰確定後,處分機關需要在政府公報上刊登該處罰的消息,並且公開於電腦網路。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讓公眾可以得知公職人員因利益衝突迴避違法行為所受到的處罰。根據該法的規定,處罰結果需要公開透明,以提升廉能政治的理念,並落實對不當利益輸送的遏止。該法的第21條和其他條款相互配合,確保法律適用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立法沿革 2

(0890627 制定)

違反本法規定而涉及其他法律責任者,依有關法律處理之。

立法理由違反本法規定而涉及其他法律責任者,仍應依有關法律加以處理。

(1070522 全文修正)

依本法裁處罰鍰確定者,由處分機關刊登政府公報,並公開於電腦網路。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並酌作文字修正。

  • 罰鍰名詞
(0890627 制定)

違反本法規定而涉及其他法律責任者,仍應依有關法律加以處理。

(1070522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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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21 條規定:「依本法裁處罰鍰確定者,由處分機關刊登政府公報,並公開於電腦網路。」(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2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