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施行細則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監察院定之。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2條規定了施行細則的制定機關,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監察院定之。根據法律,這三個機關負責訂定詳細的施行細則,以更具體地指導和執行該法的相關規定。施行細則的制定和調整可根據實際需求進行。具體的施行細則相關資料可能需參考相關法案或法規的最新版本與相關相關的最新法案、相關法律、司法院釋字等文件。
依本法罰鍰確定者,由處分機關公開於資訊網路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立法理由依本法罰鍰確定者,應由處分機關予以公告。
本法施行細則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監察院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內容未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依本法罰鍰確定者,應由處分機關予以公告。
一、條次變更。 二、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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