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第 22 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監察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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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2條規定了施行細則的制定機關,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監察院定之。根據法律,這三個機關負責訂定詳細的施行細則,以更具體地指導和執行該法的相關規定。施行細則的制定和調整可根據實際需求進行。具體的施行細則相關資料可能需參考相關法案或法規的最新版本與相關相關的最新法案、相關法律、司法院釋字等文件。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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