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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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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3條規定,本法於公布後的六個月後開始生效。這意味著該法施行前的六個月,尚無法適用該法的規定。例如,若該法於2021年1月1日公布,則直到2021年7月1日之後,該法的規定才開始生效,並可以適用於相關案件。是以在本法生效前的六個月期間,不適用本法的規定。

立法沿革 2

(0890627 制定)

本法施行細則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監察院定之。

立法理由明定本法施行細則訂定機關。

(1070522 全文修正)

本法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本法公布後,尚待訂定施行細則,爰將「公布日」修正為「公布後六個月」。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90627 制定)

明定本法施行細則訂定機關。

(1070522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本法公布後,尚待訂定施行細則,爰將「公布日」修正為「公布後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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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23 條規定:「本法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2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