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根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3條規定,本法於公布後的六個月後開始生效。這意味著該法施行前的六個月,尚無法適用該法的規定。例如,若該法於2021年1月1日公布,則直到2021年7月1日之後,該法的規定才開始生效,並可以適用於相關案件。是以在本法生效前的六個月期間,不適用本法的規定。
本法施行細則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監察院定之。
立法理由明定本法施行細則訂定機關。
本法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本法公布後,尚待訂定施行細則,爰將「公布日」修正為「公布後六個月」。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明定本法施行細則訂定機關。
一、條次變更。 二、本法公布後,尚待訂定施行細則,爰將「公布日」修正為「公布後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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