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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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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一款所稱辦理政風業務,指於法務部廉政署辦理廉政政策規劃,執行反貪、防貪與肅貪之廉政業務,及於各級政風機構辦理政風業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第13條解釋了本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一款所稱之「辦理政風業務」的範疇。根據該法條的內容,辦理政風業務包括在法務部廉政署進行廉政政策的規劃,以及執行反貪、防貪和肅貪的廉政業務。此外,該條文還涵蓋了各級政風機構負責執行政風業務的範圍。例如,政風機構可以處理檢舉案件並預防、發掘以及處理公務員的貪污和不法行為。這些解釋來自於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第13條的相關資料。

相關函釋 2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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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規定:「本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一款所稱辦理政風業務,指於法務部廉政署辦理廉政政策規劃,執行反貪、防貪與肅貪…」(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