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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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一款所稱辦理政風業務,指於法務部廉政署辦理廉政政策規劃,執行反貪、防貪與肅貪之廉政業務,及於各級政風機構辦理政風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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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第13條解釋了本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一款所稱之「辦理政風業務」的範疇。根據該法條的內容,辦理政風業務包括在法務部廉政署進行廉政政策的規劃,以及執行反貪、防貪和肅貪的廉政業務。此外,該條文還涵蓋了各級政風機構負責執行政風業務的範圍。例如,政風機構可以處理檢舉案件並預防、發掘以及處理公務員的貪污和不法行為。這些解釋來自於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第13條的相關資料。
相關函釋 2 則
- 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一款條文
-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第 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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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