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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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一款所稱辦理會計業務,指依會計法令辦理內部審核業務。
- 2.本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一款所稱辦理審計業務,指依審計法令辦理審計相關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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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第14條共有2項解釋: 1. 根據該條第一項的解釋,指出「辦理會計業務」指的是根據有關的會計法令,進行內部審核業務的行為。 舉例如下:根據《公務人員歸還不當利益案件處理辦法》第5條,公務人員歸還對其個人事項利益抱有疑慮之案件,應經該機關會計主管或會計機關未有會計主管者,指定有關人等擬訂會計審核方法,辦理內部審核。 2. 根據該條第二項的解釋,指出「辦理審計業務」指的是根據相關的審計法令,進行審計相關業務的行為。 舉例如下:根據《審計法》第13條第一項規定,審計院對中央政府及所屬組織、地方政府及所屬組織、國營事業及公營事業審計業務,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本法規定。 以上是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第14條的解釋,所使用的參考資料與該條中未提及的相關法令相關。
- 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一款條文
- 會計法法規
- 核名詞
- 審計法法規
-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第 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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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