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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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一款所稱辦理採購業務,指專責承辦採購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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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第15條,本法第2條第1項第11款所指的「辦理採購業務」,指的是專責承辦採購業務的人員。這意味著此條款限制的對象是專責承辦採購業務的公職人員,而不包括其他與採購業務相關但並非專責承辦的人員。根據這條規定,專責承辦採購業務的人員在涉及本人、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或同財共居親屬之利益時,應該進行迴避。這樣的規定是為了確保採購過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 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一款條文
-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第 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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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