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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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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已依法委託經營者,該公職人員屬本法第二條之適用範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第16條,如果公職人員所服務的機關團體已依法委託經營,該公職人員就不屬於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二條的適用範圍。這意味著如果公職人員所工作的機關已經委託給外部的單位或機構來經營,該公職人員就不需要遵守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的相關規定。 例如,如果某個政府機關委託給某個民營公司來經營,該政府機關的公職人員在與該公司進行交易時,就不需要遵守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的規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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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第 16 條規定:「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已依法委託經營者,該公職人員非屬本法第二條之適用範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