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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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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二條第二項所稱依法代理執行職務之人員,指依法令地方自治法規、章程或組織規定所定之職務代理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第17條的規定,本法第二條第二項所指的依法代理執行職務之人員,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地方自治法規、章程或組織規定所指定的職務代理人。例如,在某政府機關法令中規定,當首長無法執行職務時,由特定人員擔任代理首長,這些代理首長就屬於依法代理執行職務的人員。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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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第 17 條規定:「本法第二條第二項所稱依法代理執行職務之人員,指依法令、地方自治法規、章程或組織規定所定之職務代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