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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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第17條的規定,本法第二條第二項所指的依法代理執行職務之人員,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地方自治法規、章程或組織規定所指定的職務代理人。例如,在某政府機關法令中規定,當首長無法執行職務時,由特定人員擔任代理首長,這些代理首長就屬於依法代理執行職務的人員。
- 第二條第二項條文
- 法令名詞
- 地方自治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第 2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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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