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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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第 18 條,有以下解釋: 1. 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共同生活之家屬,指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規定之家長或家屬。 參考資料: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規定了共同生活之家屬的定義,講述了家屬之間的關係及權利義務。 2. 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營利事業,指所得稅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之營利事業;所稱非營利之法人,指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私法人;所稱非法人團體,指由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所組成,具一定之組織、名稱、目的、事務所,而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對外代表團體及為法律行為者。 參考資料:所得稅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了營利事業的定義,解釋了營利事業與非營利法人的區別,以及非法人團體的定義。 3. 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機要人員,指依各機關機要人員進用辦法或其他法規進用之機要人員。 參考資料:各機關機要人員進用辦法或其他法規規定了機要人員的定義,確定了哪些人被視為機要人員。
相關函釋 3 則
- 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條文
-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條文
- 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條文
- 第十一條第二項條文
- 非名詞
- 法人名詞
- 私法人名詞
- 非法人團體名詞
- 代表人名詞
- 法律行為名詞
- 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條文
- 各機關機要人員進用辦法法規
- 所得稅法 第 11 條條文
-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第 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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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