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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 第 11 條(執行業務者、營利事業、課稅年度)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法稱執行業務者,係指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醫師、藥師、助產士、著作人、經紀人、代書人、工匠、表演人及其他以技藝自力營生者。
  2. 本法稱營利事業,係指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以營利為目的,具備營業牌號或場所之獨資、合夥、公司及其他組織方式之工、商、農、林、漁、牧、礦冶等營利事業。
  3. 本法稱公有事業,係指各級政府為達成某項事業目的而設置,不作損益計算及盈餘分配之事業組織。
  4. 本法稱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係以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之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者為限。
  5. 本法稱合作社,係指依合作社法組織,向所在地主管機關登記設立,並依法經營業務之各種合作社。但不合上項規定之組織,雖其所營業務具有合作性質者,不得以合作社論。
  6. 本法所稱課稅年度,於適用於有關個人綜合所得稅時,係指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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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本法稱「執行業務」者,係指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醫師、藥師、助產士、著作人、經紀人、代書人、工匠、表演人及其他以「技藝自力營生」者。 II 本法稱「營利事業」,係指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以營利為目的,具備營業牌號或場所之獨資、合夥、公司及其他組織方式之工、商、農、林、漁、牧、礦冶等營利事業。 III 本法稱「公有事業」,係指各級政府為達成某項事業目的而設置,不作損益計算及盈餘分配之事業組織。 IV 本法稱「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係以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之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者為限。 V 本法稱「合作社」,係指依合作社法組織,向所在地主管機關登記設立,並依法經營業務之各種合作社。但不合上項規定之組織,雖其所營業務具有合作性質者,不得以合作社論。 VI 本法所稱「課稅年度」,於適用於有關個人綜合所得稅時,係指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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