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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11執行業務者、營利事業、課稅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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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稱執行務者,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醫師、藥師、助產士、著作人、經紀人、代書人、工匠、表演人及其他以技藝自力營生者。
  2. 2.本法稱營利事業,係指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以營利為目的,具備營業牌號或場所之獨資、合夥、公司及其他組織方式之工、商、農、林、漁、牧、礦、冶等營利事業。
  3. 3.本法稱公有事業,係指各級政府為達成某項事業目的而設置,不作損益計算及盈餘分配之事業組織。
  4. 4.本法稱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係以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之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者為限。
  5. 5.本法稱合作社,係指依合作社法組織,向所在地主管機關登記設立,並依法經營業務之各種合作社。但不合上項規定之組織,雖其所營業務具有合作性質者,不得以合作社論。
  6. 6.本法所稱課稅年度,於用於有關個人綜合所得稅時,係指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所得稅法第 11 條把納稅主體分成執行業務者、營利事業、公有事業、公益團體與合作社,身分不同,稅率與可扣費用完全不同。

Q · 我自己接案,到底算薪資還是執行業務所得?

看你跟收入的關係:自主接案、承擔風險者屬執行業務者。

依所得稅法第 11 條第一項,律師、會計師、建築師、醫師及其他以技藝自力營生者為執行業務者。判準不在職業名稱,而在你與收入的關係:自己找客戶、自主決定工作方式、承擔完成風險者,屬執行業務所得(可扣必要費用但須保存憑證);若實質受指揮監督、有固定上班時間,即使合約寫承攬,仍可能被認定為薪資所得。

白話解讀

報稅季你打開報稅軟體,第一個問題就是:你是什麼身分?這條把所有繳稅的主體分成六個格子:執行業務者、營利事業、公有事業、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合作社、以及課稅年度的定義。你被分進哪一格,決定了你適用什麼稅率、能扣什麼費用、用什麼方式申報。最容易搞錯的是第一項的「執行業務者」。律師自己開事務所接案是執行業務者,但律師受雇於事務所領固定月薪就是薪資所得者。同一個人、同一張嘴、做一樣的事,身分不同,稅法待遇天差地遠。另一個重要的是第四項的「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你的宮廟或基金會要享受免稅待遇,前提是要合法登記或立案,地下組織不算。

法律定性

所得稅法第 11 條為所得稅課稅主體的定義性規範,界定執行業務者、營利事業、公有事業、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合作社五大主體類型,並定義個人綜合所得稅之課稅年度為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是判斷適用稅率、可扣費用與申報方式的起點。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是接案的設計師,算薪資所得還是執行業務所得?

關鍵看你跟案主的關係。自己找客戶、自己決定怎麼做、承擔完成風險,屬執行業務者,所得為執行業務所得。若實質受僱、接受指揮監督、有固定上班時間,即使合約寫承攬,仍可能被認定為薪資所得。國稅局看實際工作模式,不看合約標題。

Q2課稅年度跟會計年度不一樣怎麼辦?

個人綜合所得稅的課稅年度固定是 1 月 1 日到 12 月 31 日(本條第六項),不能改。營利事業可申請採用不同會計年度,但實務上多數採曆年制。外商在台分公司可申請比照母公司會計年度,但須事前向國稅局申請核准。

Q3沒設公司就不算營利事業嗎?

錯。第二項寫得很清楚,獨資、合夥都算。在夜市擺攤、在家做代購、在市場賣水果,只要有營業牌號或固定場所且以營利為目的,就是營利事業,要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

Q4執行業務者是什麼?

律師、會計師、建築師、醫師、藥師、著作人等以技藝自力營生者,所得屬執行業務所得,可扣必要費用但須保存憑證。

Q5所得稅法上的營利事業定義是什麼?

以營利為目的、具營業牌號或場所之獨資、合夥、公司及其他組織,獨資合夥都算,不以設立公司為前提。

Q6什麼樣的公益團體才免稅?

須合於民法公益社團財團,或依法登記立案,且僅用於本事業的收入免稅,非自動全免。

Q7個人綜所稅的課稅年度是哪一段?

固定為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不可更改,與營利事業可申請的會計年度不同。

Q8我接案要怎麼判斷自己是執行業務者還是薪資?

看與收入的關係:自主接案、承擔風險者屬執行業務者;受指揮監督領固定薪屬薪資所得,國稅局看實質不看合約標題。

Q9執行業務所得要怎麼報、能扣什麼?

歸執行業務所得申報,可扣業務直接必要費用,但須記帳保存憑證,無憑證按費用標準推計。

Q10獨資小店要怎麼處理稅務?

屬營利事業,須辦營業登記並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因未設公司而免除。

Q11宮廟、基金會要怎麼取得免稅資格?

須符合民法公益社團財團或依法登記立案,並確保收入用於本事業,才適用免稅。

Q12執行業務所得 vs 薪資所得差在哪?

執行業務所得可扣必要費用須記帳;薪資所得適用薪資特別扣除,憑證要求低。認定看實際工作關係。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執行業務者薪資所得者營利事業
所得類別執行業務所得(第14條第二類)薪資所得(第14條第三類)營利事業所得(營所稅)
可扣費用業務直接必要費用(須憑證)薪資特別扣除額或核實扣除依營業成本費用查核
申報方式綜所稅,自行記帳綜所稅,扣繳憑單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憑證要求高,無憑證按費用標準推計高,須完整帳簿憑證

執行業務者

所得類別
執行業務所得(第14條第二類)
可扣費用
業務直接必要費用(須憑證)
申報方式
綜所稅,自行記帳
憑證要求
高,無憑證按費用標準推計

薪資所得者

所得類別
薪資所得(第14條第三類)
可扣費用
薪資特別扣除額或核實扣除
申報方式
綜所稅,扣繳憑單
憑證要求

營利事業

所得類別
營利事業所得(營所稅)
可扣費用
依營業成本費用查核
申報方式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憑證要求
高,須完整帳簿憑證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日本所得税法 第27条(事業所得)/自由職業者の所得区分
韓國소득세법 제19조(사업소득, 자유직업소득 포함)
中國个人所得税法 第2条(经营所得、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
德國EStG § 18(Einkünfte aus selbständiger Arbeit, Katalogberufe)/§ 15(Gewerbebetrieb)
法國CGI art. 92(bénéfices non commerciaux, professions libérale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0

立法沿革 7

(0320130 制定)

第三類之所得,應由扣繳所得稅者或自繳所得稅者,於付給或領取利息後一個月內,將所得額依規定格式報告於主管徵收機關。

(0350323 全文修正)

第五類所得應課之稅率如左。   一、所得額超過一萬元至五萬元者,課稅百分之六。   二、所得額超過五萬元至十萬元者,課稅百分之八。   三、所得額超過十萬元至二十萬元者,課稅百分之十。   四、所得額超過二十萬元至四十萬元者,課稅百分之十二。   五、所得額超過四十萬元至八十萬元者,課稅百分之十五。   六、所得額超過八十萬元至一百五十萬元者,課稅百分之十八。   七、所得額超過一百五十萬元至三百萬元者,課稅百分之二十二。   八、所得額超過三百萬元至五百萬元者,課稅百分之二十六。   九、所得額超過五百萬元以上者,一律課稅而分之三十。

(0370316 全文修正)

主管徵收機關接到前二條申請,應即派員調查核發所得稅登記證,並編造或改正徵收底冊。

(0441213 全文修正)

綜合所得稅免稅額、寬減額、累進稅率,及其課稅級距,營利事業所得稅起征額,及稅率,均於每年度開始前,經立法程序制定公布之。

(0520115 全文修正)

本法稱執行業務者,係指律師、會計師、技師、醫師、藥劑師、助產士、著作人、經紀人、代書人、工匠、及歌唱演奏等以技藝自力營生者。   本法稱營利事業,係指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以營利為目的,具備營業牌號或場所之獨資、合夥公司及其他組織方式之工、商、農、林、漁、牧、礦、冶等營利事業。   本法稱公有事業,係指各級政府為達成某項事業目的而設置,不作損益計算及盈餘分配之事業組織。   本法稱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係以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之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者為限。   本法稱合作社,係指依合作社法組織,向所在地主管機關登記設立,並依法經營業務之各種合作社;但不合上項規定之組織,雖其所營業務具有合作性質者,不得以合作社論。

(0660121 修正)

本法稱執行業務者,係指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醫師、藥劑師、助產士、著作人、經紀人、代書人、工匠、表演人及其他以技藝自力營生者。   本法稱營利事業,係指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以營利為目的,具備營業牌號或場所之獨資、合夥、公司,及其他組織方式之工、商、農、林、漁、牧、礦、冶等營利事業。   本法稱公有事業,係指各級政府為達成某項事業目的而設置,不作損益計算及盈餘分配之事業組織。   本法稱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係以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之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者為限。   本法稱合作社,係指依合作社法組織,向所在地主管機關登記設立,並依法經營業務之各種合作社。但不合上項規定之組織,雖其所營業務具有合作性質者,不得以合作社論。   本法所稱課稅年度,於適用於有關個人綜合所得稅時,係指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執行業務者增加建築師以符實際,並另作文字修正。   二、增訂第六項規定課稅年度之期間。

(0680323 修正)

本法稱執行業務者,係指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醫師、藥師、助產士、著作人、經紀人、代書人、工匠、表演人及其他以技藝自力營生者。   本法稱營利事業,係指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以營利為目的,具備營業牌號或場所之獨資、合夥、公司及其他組織方式之工、商、農、林、漁、牧、礦、冶等營利事業。   本法稱公有事業,係指各級政府為達成某項事業目的而設置,不作損益計算及盈餘分配之事業組織。   本法稱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係以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之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者為限。   本法稱合作社,係指依合作社法組織,向所在地主管機關登記設立,並依法經營業務之各種合作社。但不合上項規定之組織,雖其所營業務具有合作性質者,不得以合作社論。   本法所稱課稅年度,於適用於有關個人綜合所得稅時,係指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立法理由所得稅法第十一條條文中之「藥劑師」一詞係根據藥劑師法規定而來。頃藥劑師法業經修正為藥師法,為求法律用語一致,將本條條文中「藥劑師」一詞修正為「藥師」,以資配合。

  • 名詞
  • 名詞
  • 律師名詞
  • 民法法規
  • 法令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合作社法法規
  • 所稱名詞
  • 名詞
  • 所得稅名詞
(0320130 制定)

第三類之所得,應由扣繳所得稅者或自繳所得稅者,於付給或領取利息後一個月內,將所得額依規定格式報告於主管徵收機關。

(0350323 全文修正)

第五類所得應課之稅率如左。   一、所得額超過一萬元至五萬元者,課稅百分之六。   二、所得額超過五萬元至十萬元者,課稅百分之八。   三、所得額超過十萬元至二十萬元者,課稅百分之十。   四、所得額超過二十萬元至四十萬元者,課稅百分之十二。   五、所得額超過四十萬元至八十萬元者,課稅百分之十五。   六、所得額超過八十萬元至一百五十萬元者,課稅百分之十八。   七、所得額超過一百五十萬元至三百萬元者,課稅百分之二十二。   八、所得額超過三百萬元至五百萬元者,課稅百分之二十六。   九、所得額超過五百萬元以上者,一律課稅而分之三十。

(0370316 全文修正)

主管徵收機關接到前二條申請,應即派員調查核發所得稅登記證,並編造或改正徵收底冊。

(0441213 全文修正)

綜合所得稅免稅額、寬減額、累進稅率,及其課稅級距,營利事業所得稅起征額,及稅率,均於每年度開始前,經立法程序制定公布之。

(0520115 全文修正)

本法稱執行業務者,係指律師、會計師、技師、醫師、藥劑師、助產士、著作人、經紀人、代書人、工匠、及歌唱演奏等以技藝自力營生者。   本法稱營利事業,係指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以營利為目的,具備營業牌號或場所之獨資、合夥公司及其他組織方式之工、商、農、林、漁、牧、礦、冶等營利事業。   本法稱公有事業,係指各級政府為達成某項事業目的而設置,不作損益計算及盈餘分配之事業組織。   本法稱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係以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之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者為限。   本法稱合作社,係指依合作社法組織,向所在地主管機關登記設立,並依法經營業務之各種合作社;但不合上項規定之組織,雖其所營業務具有合作性質者,不得以合作社論。

(0660121 修正)

一、第一項執行業務者增加建築師以符實際,並另作文字修正。   二、增訂第六項規定課稅年度之期間。

(0680323 修正)

所得稅法第十一條條文中之「藥劑師」一詞係根據藥劑師法規定而來。頃藥劑師法業經修正為藥師法,為求法律用語一致,將本條條文中「藥劑師」一詞修正為「藥師」,以資配合。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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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所得稅法第 11 條規定:「本法稱執行業務者,係指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醫師、藥師、助產士、著作人、經紀人、代書人、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所得稅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所得稅法第 1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6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