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所得稅法第 11 條把納稅主體分成執行業務者、營利事業、公有事業、公益團體與合作社,身分不同,稅率與可扣費用完全不同。
Q · 我自己接案,到底算薪資還是執行業務所得?
看你跟收入的關係:自主接案、承擔風險者屬執行業務者。
依所得稅法第 11 條第一項,律師、會計師、建築師、醫師及其他以技藝自力營生者為執行業務者。判準不在職業名稱,而在你與收入的關係:自己找客戶、自主決定工作方式、承擔完成風險者,屬執行業務所得(可扣必要費用但須保存憑證);若實質受指揮監督、有固定上班時間,即使合約寫承攬,仍可能被認定為薪資所得。
報稅季你打開報稅軟體,第一個問題就是:你是什麼身分?這條把所有繳稅的主體分成六個格子:執行業務者、營利事業、公有事業、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合作社、以及課稅年度的定義。你被分進哪一格,決定了你適用什麼稅率、能扣什麼費用、用什麼方式申報。最容易搞錯的是第一項的「執行業務者」。律師自己開事務所接案是執行業務者,但律師受雇於事務所領固定月薪就是薪資所得者。同一個人、同一張嘴、做一樣的事,身分不同,稅法待遇天差地遠。另一個重要的是第四項的「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你的宮廟或基金會要享受免稅待遇,前提是要合法登記或立案,地下組織不算。
所得稅法第 11 條為所得稅課稅主體的定義性規範,界定執行業務者、營利事業、公有事業、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合作社五大主體類型,並定義個人綜合所得稅之課稅年度為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是判斷適用稅率、可扣費用與申報方式的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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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看你跟案主的關係。自己找客戶、自己決定怎麼做、承擔完成風險,屬執行業務者,所得為執行業務所得。若實質受僱、接受指揮監督、有固定上班時間,即使合約寫承攬,仍可能被認定為薪資所得。國稅局看實際工作模式,不看合約標題。
個人綜合所得稅的課稅年度固定是 1 月 1 日到 12 月 31 日(本條第六項),不能改。營利事業可申請採用不同會計年度,但實務上多數採曆年制。外商在台分公司可申請比照母公司會計年度,但須事前向國稅局申請核准。
錯。第二項寫得很清楚,獨資、合夥都算。在夜市擺攤、在家做代購、在市場賣水果,只要有營業牌號或固定場所且以營利為目的,就是營利事業,要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
律師、會計師、建築師、醫師、藥師、著作人等以技藝自力營生者,所得屬執行業務所得,可扣必要費用但須保存憑證。
以營利為目的、具營業牌號或場所之獨資、合夥、公司及其他組織,獨資合夥都算,不以設立公司為前提。
須合於民法公益社團財團,或依法登記立案,且僅用於本事業的收入免稅,非自動全免。
固定為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不可更改,與營利事業可申請的會計年度不同。
看與收入的關係:自主接案、承擔風險者屬執行業務者;受指揮監督領固定薪屬薪資所得,國稅局看實質不看合約標題。
歸執行業務所得申報,可扣業務直接必要費用,但須記帳保存憑證,無憑證按費用標準推計。
屬營利事業,須辦營業登記並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因未設公司而免除。
須符合民法公益社團財團或依法登記立案,並確保收入用於本事業,才適用免稅。
執行業務所得可扣必要費用須記帳;薪資所得適用薪資特別扣除,憑證要求低。認定看實際工作關係。
| 比較面向 | 執行業務者 | 薪資所得者 | 營利事業 |
|---|---|---|---|
| 所得類別 | 執行業務所得(第14條第二類) | 薪資所得(第14條第三類) | 營利事業所得(營所稅) |
| 可扣費用 | 業務直接必要費用(須憑證) | 薪資特別扣除額或核實扣除 | 依營業成本費用查核 |
| 申報方式 | 綜所稅,自行記帳 | 綜所稅,扣繳憑單 |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
| 憑證要求 | 高,無憑證按費用標準推計 | 低 | 高,須完整帳簿憑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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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類之所得,應由扣繳所得稅者或自繳所得稅者,於付給或領取利息後一個月內,將所得額依規定格式報告於主管徵收機關。
第五類所得應課之稅率如左。 一、所得額超過一萬元至五萬元者,課稅百分之六。 二、所得額超過五萬元至十萬元者,課稅百分之八。 三、所得額超過十萬元至二十萬元者,課稅百分之十。 四、所得額超過二十萬元至四十萬元者,課稅百分之十二。 五、所得額超過四十萬元至八十萬元者,課稅百分之十五。 六、所得額超過八十萬元至一百五十萬元者,課稅百分之十八。 七、所得額超過一百五十萬元至三百萬元者,課稅百分之二十二。 八、所得額超過三百萬元至五百萬元者,課稅百分之二十六。 九、所得額超過五百萬元以上者,一律課稅而分之三十。
主管徵收機關接到前二條申請,應即派員調查核發所得稅登記證,並編造或改正徵收底冊。
綜合所得稅免稅額、寬減額、累進稅率,及其課稅級距,營利事業所得稅起征額,及稅率,均於每年度開始前,經立法程序制定公布之。
本法稱執行業務者,係指律師、會計師、技師、醫師、藥劑師、助產士、著作人、經紀人、代書人、工匠、及歌唱演奏等以技藝自力營生者。 本法稱營利事業,係指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以營利為目的,具備營業牌號或場所之獨資、合夥公司及其他組織方式之工、商、農、林、漁、牧、礦、冶等營利事業。 本法稱公有事業,係指各級政府為達成某項事業目的而設置,不作損益計算及盈餘分配之事業組織。 本法稱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係以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之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者為限。 本法稱合作社,係指依合作社法組織,向所在地主管機關登記設立,並依法經營業務之各種合作社;但不合上項規定之組織,雖其所營業務具有合作性質者,不得以合作社論。
本法稱執行業務者,係指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醫師、藥劑師、助產士、著作人、經紀人、代書人、工匠、表演人及其他以技藝自力營生者。 本法稱營利事業,係指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以營利為目的,具備營業牌號或場所之獨資、合夥、公司,及其他組織方式之工、商、農、林、漁、牧、礦、冶等營利事業。 本法稱公有事業,係指各級政府為達成某項事業目的而設置,不作損益計算及盈餘分配之事業組織。 本法稱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係以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之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者為限。 本法稱合作社,係指依合作社法組織,向所在地主管機關登記設立,並依法經營業務之各種合作社。但不合上項規定之組織,雖其所營業務具有合作性質者,不得以合作社論。 本法所稱課稅年度,於適用於有關個人綜合所得稅時,係指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執行業務者增加建築師以符實際,並另作文字修正。 二、增訂第六項規定課稅年度之期間。
本法稱執行業務者,係指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醫師、藥師、助產士、著作人、經紀人、代書人、工匠、表演人及其他以技藝自力營生者。 本法稱營利事業,係指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以營利為目的,具備營業牌號或場所之獨資、合夥、公司及其他組織方式之工、商、農、林、漁、牧、礦、冶等營利事業。 本法稱公有事業,係指各級政府為達成某項事業目的而設置,不作損益計算及盈餘分配之事業組織。 本法稱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係以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之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者為限。 本法稱合作社,係指依合作社法組織,向所在地主管機關登記設立,並依法經營業務之各種合作社。但不合上項規定之組織,雖其所營業務具有合作性質者,不得以合作社論。 本法所稱課稅年度,於適用於有關個人綜合所得稅時,係指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立法理由所得稅法第十一條條文中之「藥劑師」一詞係根據藥劑師法規定而來。頃藥劑師法業經修正為藥師法,為求法律用語一致,將本條條文中「藥劑師」一詞修正為「藥師」,以資配合。
第三類之所得,應由扣繳所得稅者或自繳所得稅者,於付給或領取利息後一個月內,將所得額依規定格式報告於主管徵收機關。
第五類所得應課之稅率如左。 一、所得額超過一萬元至五萬元者,課稅百分之六。 二、所得額超過五萬元至十萬元者,課稅百分之八。 三、所得額超過十萬元至二十萬元者,課稅百分之十。 四、所得額超過二十萬元至四十萬元者,課稅百分之十二。 五、所得額超過四十萬元至八十萬元者,課稅百分之十五。 六、所得額超過八十萬元至一百五十萬元者,課稅百分之十八。 七、所得額超過一百五十萬元至三百萬元者,課稅百分之二十二。 八、所得額超過三百萬元至五百萬元者,課稅百分之二十六。 九、所得額超過五百萬元以上者,一律課稅而分之三十。
主管徵收機關接到前二條申請,應即派員調查核發所得稅登記證,並編造或改正徵收底冊。
綜合所得稅免稅額、寬減額、累進稅率,及其課稅級距,營利事業所得稅起征額,及稅率,均於每年度開始前,經立法程序制定公布之。
本法稱執行業務者,係指律師、會計師、技師、醫師、藥劑師、助產士、著作人、經紀人、代書人、工匠、及歌唱演奏等以技藝自力營生者。 本法稱營利事業,係指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以營利為目的,具備營業牌號或場所之獨資、合夥公司及其他組織方式之工、商、農、林、漁、牧、礦、冶等營利事業。 本法稱公有事業,係指各級政府為達成某項事業目的而設置,不作損益計算及盈餘分配之事業組織。 本法稱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係以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之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者為限。 本法稱合作社,係指依合作社法組織,向所在地主管機關登記設立,並依法經營業務之各種合作社;但不合上項規定之組織,雖其所營業務具有合作性質者,不得以合作社論。
一、第一項執行業務者增加建築師以符實際,並另作文字修正。 二、增訂第六項規定課稅年度之期間。
所得稅法第十一條條文中之「藥劑師」一詞係根據藥劑師法規定而來。頃藥劑師法業經修正為藥師法,為求法律用語一致,將本條條文中「藥劑師」一詞修正為「藥師」,以資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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