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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4.12.09

審計法

  •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一章 通則
2審計職權之範圍開分頁 ›
審計職權如左: 一 監督預算之執行。 二 核定收支命令。 三 審財務收支,審定決算。 四 稽察財物及財政上之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之行為。 五 考核財務效能。 六 核定財務責任。 七 其他依法律應行辦理之審計事項。
11審核會議開分頁 ›
  1. 審計機關處理重要審計案件,在部以審計會議,在處(室)以審會議決議行之。
  2. 前項會議規則,由審計部定之。
14審計查閱權開分頁 ›
  1. 審計人員為行使職權,向各機關查閱簿籍、憑證或其他文件,或檢查現金、財物時,各該主管人員不得隱匿或拒絕;遇有疑問,或需要有關資料,並應為詳實之答復或提供之。
  2. 如有違背前項規定,審計人員應將其事實報告該管審計機關,通知各該機關長官予以處分,或呈請監察院辦。
15審計機關稽察之實施與協助開分頁 ›
  1. 審計機關為行使職權,得派員持審計部稽察證,向有關之公私團體或個人查詢,或調閱簿籍、憑證或其他文件,各該負責人不得隱匿或拒絕;遇有疑問,並應為詳實之答復。
  2. 行使前項職權,必要時,得知照司法或警憲機關協助。
16詢問筆錄及封提文件權開分頁 ›
審計機關或審計人員行使前二條之職權,對於詢問事項,得作成筆錄,由受詢人簽名或蓋章;必要時,得臨時封鎖各項有關簿籍、憑證或其他文件,並得提取全部或一部。
17不法行為之報告義務開分頁 ›
審計人員發覺各機關人員有財務上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上之行為,應報告該管審計機關,通知各該機關長官處分之,並得由審計機關報請監察院依法處理;其涉及刑事者,應移送法院辦理,並報告於監察院。
18緊急處分開分頁 ›
  1. 審計人員對於前條情事,認為有緊急處分之必要,應立即報告該管審計機關,通知該機關長官從速執行之。
  2. 該機關長官接到前項通知,不為緊急處分時,應連帶負責。
20處分案件之督促辦理開分頁 ›
  1. 對於審計機關通知處分之案件,各機關有延壓或處分不當情事,審計機關應查詢之,各機關應為負責之答復。
  2. 審計機關對各機關不負責答復,或對其答復認為不當時,得由審計部呈請監察院辦。
23聲復開分頁 ›
各機關接得審計機關之審通知,除決算之審核依決算法規定外,應於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聲復,由審計機關予以決定;其逾限者,審計機關得逕行決定。
24聲請覆議開分頁 ›
  1. 各機關對於審計機關前條之決定不服時,除決算之審定決算法之規定辦理外,得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聲請覆議;其逾期者,審計機關不予覆議。
  2. 聲請覆議,以一次為限。
25聲復及聲請覆議之展期開分頁 ›
  1. 各機關對於審計機關逕行決定案件之聲請覆議或審通知之聲復,因特別事故未能依照前二條所定期限辦理時,得於限內聲敘事實,請予展期。
  2. 前項展期,由審計機關定之,並以一次為限。
32審計法令之解釋開分頁 ›
  1. 各機關長官或其授權代簽人及主辦會計人員,簽證各項支出,對於審計有關法令,遇有疑義或爭執時,得以書面向該管審計機關諮詢,審計機關應解釋之。
  2. 前項解釋,得公告之。
34總決算之審核開分頁 ›
  1. 政府於會計年度結束後,應編製總決算,送審計機關審
  2. 中央政府年度總決算,應由審計部於行政院提出後三個月內完成其審核,並提出審核報告於立法院。
  3. 立法院、監察院或兩院中之各委員會,審議前項報告,如有諮詢或需要有關審核之資料,審計長應答復或提供之。
  4. 地方政府年度總決算之編送及審核,準用前列各項規定。
第二章 公務審計
36會計報告之送審開分頁 ›
各機關或各種基金,應依會計法及會計制度之規定,編製會計報告連同相關資訊檔案,依限送該管審計機關審;審計機關並得通知其檢送原始憑證或有關資料。
42就地審計之實施開分頁 ›
審計人員就地辦理各機關審計事務時,得通知該機關,將各項報表送審計人員查;該審計人員對其簿籍得隨時檢查,並與有關憑證及現金、財物等核對。
第三章 公有營業及公有事業審計
47公營事業之定義開分頁 ›
應經審計機關審之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如左: 一 政府獨資經營者。 二 政府與人民合資經營,政府資本超過百分之五十者。 三 由前二款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轉投資於其他事業,其轉投資之資本額超過該事業資本百分之五十者。
第四章 財物審計
55財物之調查開分頁 ›
審計機關對於各機關之現金、票據、證券及其他一切財物之管理、運用及其有關事項,得調查之;認為不當者,得隨時提出意見於各該機關。
57報廢及銷燬開分頁 ›
各機關對於所經管之財物,依照規定使用年限,已達報廢程度時,必須報廢,其在一定金額以上者,應報審計機關查;在一定金額以上不能利用之廢品,及已屆保管年限之會計憑證、簿籍、報表等,依照法令規定可予銷燬時,應徵得審計機關同意後為之。
58遺失及毀損開分頁 ›
各機關經管現金、票據、證券、財物或其他資產,如有遺失、毀損,或因其他意外事故而致損失者,應檢同有關證件,報審計機關審
59開分頁 ›
  1. 審計機關對於各機關採購之規劃、設計、招標、履約、驗收及其他相關作業,得隨時稽察之;發現有不合法定程序,或與契約、章則不符,或有不當者,應通知有關機關處理。
  2. 各機關對於審計機關之稽察,應提供有關資料。
60成本查核開分頁 ›
各機關營繕工程及定製財物,其價格之議訂,係根據特定條件,按所需實際成本加利潤計算者,應於合約內訂明;審計機關得派員就承攬廠商實際成本之有關帳目,加以查,並將結果通知主辦機關。
第五章 考核財務效能
65公務機關審計應注意事項開分頁 ›
審計機關辦理公務機關審計事務,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 業務、財務、會計、事務之處理程序及其有關法令。 二 各項計畫實施進度、收支預算執行經過及其績效。 三 財產運用有效程度及現金、財物之盤查。 四 應收、應付帳款及其他資產、負債之查證對。 五 以上各款應行改進事項。
66公營事業審計應注意事項開分頁 ›
審計機關辦理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審計事務,除依前條有關規定辦理外,並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 資產、負債及損益計算之翔實。 二 資金之來源及運用。 三 重大建設事業之興建效能。 四 各項成本、費用及營業收支增減之原因。 五 營業盛衰之趨勢。 六 財務狀況及經營效能。
67審核決算應注意事項開分頁 ›
審計機關審各機關或各基金決算,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 違法失職或不當情事之有無。 二 預算數之超過或賸餘。 三 施政計畫、事業計畫或營業計畫已成與未成之程度。 四 經濟與不經濟之程度。 五 施政效能、事業效能、或營業效能之程度及與同類機關或基金之比較。 六 其他與決算有關事項。
68審核中央決算應注意事項開分頁 ›
  1. 審計機關審中央政府總決算,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 歲入、歲出是否與預算相符;如不相符,其不符之原因。 二 歲入、歲出是否平衡;如不平衡,其不平衡之原因。 三 歲入、歲出是否與國民經濟能力及其發展相適應。 四 歲入、歲出是否與國家施政方針相適應。 五 各方所擬關於歲入、歲出應行改善之意見。
  2. 前項所列應行注意事項,於審核地方政府總決算準用之。
69考核績效之報告及建議開分頁 ›
  1. 審計機關考各機關之績效,如認為有未盡職責或效能過低者,除通知其上級機關長官外,並應報告監察院;其由於制度規章缺失或設施不良者,應提出建議改善意見於各該機關。
  2. 前項考核,如認為有可提升效能或增進公共利益者,應提出建議意見於各該機關或有關機關。
  3. 審計機關發現有影響各機關施政或營(事)業效能之潛在風險事項,得提出預警性意見於各該機關或有關機關,妥為因應。
第六章 核定財務責任
75超額或誤付之賠償開分頁 ›
  1. 各機關主辦及經辦出納人員簽發支票或給付現金,如查明有超過准人員核准數額,或誤付債權人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2. 支票之經主辦會計人員及主管長官或其授權代簽人核簽者,如前項人員未能依限悉數賠償時,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3. 公庫地區支付機構簽發公庫支票,準用前二項規定。
78追繳、執行及延誤之責任開分頁 ›
  1. 審計機關決定剔除、繳還或賠償之案件,應通知該負責機關之長官限期追繳,並通知公庫、公有營業或公有事業主管機關;逾期,該負責機關長官應即移送法院強制執行;追繳後,應報告審計機關查
  2. 前項負責機關之長官,違反前項規定,延誤追繳,致公款遭受損失者,應負損害賠償之責,由公庫、公有營業或公有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訴追,並報告審計機關查核。
第七章 附則

授權關係

母法與授權子法規對應;僅列雙來源互驗之高信心結果,完整授權體系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依本法規授權訂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審計法全文共 82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4.12.09,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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