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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審計法 第 12 條(審計之就地辦理)

審計機關應經常或臨時派員赴各機關就地辦理審計事務;其未就地辦理者,得通知其送審,並得派員抽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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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審計法第12條規定,審計機關得經常或臨時派員赴各機關就地辦理審計事務,未就地辦理者得通知其送審,並得派員抽查。

Q · 審計機關可以臨時來機關查帳嗎?

依審計法第12條,審計機關得「經常或臨時」派員赴各機關就地辦理審計,不必預告固定節奏;對於未就地辦理的機關,得通知其送審(將財務資料送交審核),而且送審之後仍得派員抽查。等於一年中任何時點、以就地或送審任一方式,機關都可能被查核,承辦人有受查與配合的義務。

白話解讀

對機關裡管錢、管採購、管核銷的人來說,審計不是抽象名詞,是隨時可能出現在你辦公室的人。這條給了審計機關兩種武器:一是「就地審計」,直接派人到你的機關現場辦理,翻你的帳冊、核你的單據;二是對沒有就地辦理的機關,通知你「送審」(把財務資料送去審計機關),而且就算你送了,審計機關還能再「派員抽查」。重點在於它是常態加臨時雙軌的:經常性的定期審計你會有心理準備,但「臨時派員」意味著它可以不照你預期的節奏出現。很多承辦人以為帳做平、單據齊就沒事,卻忽略了抽查抓的往往是程序與實質不符的細節。

法律定性

審計法第12條為審計查核方式的授權規範,賦予審計機關兩種並行手段:一是經常或臨時派員赴各機關「就地辦理」審計,二是對未就地辦理之機關「通知送審」並得再「派員抽查」,構成定期與臨時、現場與書面雙軌並行的財務監督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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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審計人員臨時來抽查,我可以要求改期嗎?

本條給審計機關的是主動派員的職權,被審計機關原則上有受查與配合的義務,不能任意拒絕或要求延期。確有正當理由(如承辦人住院、資料因不可抗力滅失)可說明協調,但這是例外。與其事後求情改期,不如平時把憑證管理做到隨時可受查。

Q2小機關沒被就地審,只要送審就好,是不是比較輕鬆?

表面上是,實際上送審後審計機關仍可派員抽查(本條後段),等於多了一層不確定。送審輕鬆的是當下,風險延後到抽查時才引爆。送審前自己先做一次自我核對,把可能被質疑的項目附上說明,比事後被抽查打回票省事得多。

Q3送審之後就代表責任轉移了嗎?

不是。送審只是把資料交付審核,審計法第12條後段明定送審後仍得派員抽查,抽查發現問題照樣回頭找承辦人,責任沒有因為資料送出而消失。

Q4就地審計是什麼?

審計機關派員到被審計機關現場辦理審計,直接翻帳冊、核單據,相對於書面送審。

Q5送審和就地審計差在哪?

就地審計是審計人員到現場查;送審是機關把財務資料送去審核,且送審後仍可能被抽查。

Q6派員抽查是什麼意思?

送審後審計機關仍得就特定項目派員到機關抽樣查核,是送審的後續查核手段。

Q7審計法第12條規範誰?

規範審計機關的查核權限,對象是政府及所屬機關,承辦財務、出納、核銷者直接受影響。

Q8機關被通知就地審計要怎麼準備?

先盤點該期間財務文件是否齊全,將原始憑證、簽核、契約按案歸檔,標出可能被質疑項目。

Q9送審要送哪些資料、什麼時候送?

依審計機關通知所載範圍與期限送交財務資料,逾期或資料不全會構成審計上的疑義。

Q10現場面對審計人員詢問要怎麼回應?

據實說明並補充決策脈絡,不確定的不要硬掰,現場化解疑義可避免被寫進審計報告。

Q11被抽查到舊帳憑證找不到怎麼辦?

先釐清是程序瑕疵還是實質不法,把當時決策依據與簽核找出來,必要時請政風或法制單位協助。

Q12就地審計 vs 送審抽查哪個風險高?

就地審計現場即時、可當場化解;送審抽查風險延後到抽查時才引爆,不確定性反而更高。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面向就地審計送審+抽查
啟動方式審計機關經常或臨時派員到機關現場通知機關送交財務資料審核,得再派員抽查
查核地點被審計機關現場審計機關書面審核為主,抽查時回到現場
可預測性臨時派員可不預告,主動權在審計機關送審有期限,抽查時點不確定
風險時點現場問答即時化解或被記載風險延後到抽查階段才引爆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会計検査院法 第25条(実地検査の権限)
🇰🇷 韓國감사원법(실지감사 권한)
🇨🇳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现场审计/就地审计)
🇩🇪 德國Bundeshaushaltsordnung (BHO) – örtliche Erhebungen des Bundesrechnungshofs
🇫🇷 法國Code des juridictions financières – contrôle sur place de la Cour des comptes
🇺🇸 美國31 U.S.C. § 716(GAO 取得記錄與查核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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