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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法 第 12 條(審計之就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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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機關應經常或臨時派員赴各機關就地辦理審計事務;其未就地辦理者,得通知其送審,並得派員抽查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審計法第12條規定,審計機關得經常或臨時派員赴各機關就地辦理審計事務,未就地辦理者得通知其送審,並得派員抽查。

Q · 審計機關可以臨時來機關查帳嗎?

可以。審計法12條給了臨時派員就地查帳的權限

依審計法第12條,審計機關得「經常或臨時」派員赴各機關就地辦理審計,不必預告固定節奏;對於未就地辦理的機關,得通知其送審(將財務資料送交審核),而且送審之後仍得派員抽查。等於一年中任何時點、以就地或送審任一方式,機關都可能被查核,承辦人有受查與配合的義務。

深度解讀

對機關裡管錢、管採購、管核銷的人來說,審計不是抽象名詞,是隨時可能出現在你辦公室的人。這條給了審計機關兩種武器:一是「就地審計」,直接派人到你的機關現場辦理,翻你的帳冊、核你的單據;二是對沒有就地辦理的機關,通知你「送審」(把財務資料送去審計機關),而且就算你送了,審計機關還能再「派員抽查」。重點在於它是常態加臨時雙軌的:經常性的定期審計你會有心理準備,但「臨時派員」意味著它可以不照你預期的節奏出現。很多承辦人以為帳做平、單據齊就沒事,卻忽略了抽查抓的往往是程序與實質不符的細節。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3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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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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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審計法第 12 條規定:「審計機關應經常或臨時派員赴各機關就地辦理審計事務;其未就地辦理者,得通知其送審,並得派員抽查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審計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審計法第 1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6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