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 第 12 條(審計之就地辦理)
審計機關應經常或臨時派員赴各機關就地辦理審計事務;其未就地辦理者,得通知其送審,並得派員抽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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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審計法第12條規定,審計機關得經常或臨時派員赴各機關就地辦理審計事務,未就地辦理者得通知其送審,並得派員抽查。
Q · 審計機關可以臨時來機關查帳嗎?
依審計法第12條,審計機關得「經常或臨時」派員赴各機關就地辦理審計,不必預告固定節奏;對於未就地辦理的機關,得通知其送審(將財務資料送交審核),而且送審之後仍得派員抽查。等於一年中任何時點、以就地或送審任一方式,機關都可能被查核,承辦人有受查與配合的義務。
白話解讀
對機關裡管錢、管採購、管核銷的人來說,審計不是抽象名詞,是隨時可能出現在你辦公室的人。這條給了審計機關兩種武器:一是「就地審計」,直接派人到你的機關現場辦理,翻你的帳冊、核你的單據;二是對沒有就地辦理的機關,通知你「送審」(把財務資料送去審計機關),而且就算你送了,審計機關還能再「派員抽查」。重點在於它是常態加臨時雙軌的:經常性的定期審計你會有心理準備,但「臨時派員」意味著它可以不照你預期的節奏出現。很多承辦人以為帳做平、單據齊就沒事,卻忽略了抽查抓的往往是程序與實質不符的細節。
法律定性
審計法第12條為審計查核方式的授權規範,賦予審計機關兩種並行手段:一是經常或臨時派員赴各機關「就地辦理」審計,二是對未就地辦理之機關「通知送審」並得再「派員抽查」,構成定期與臨時、現場與書面雙軌並行的財務監督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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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審計人員臨時來抽查,我可以要求改期嗎?▾
本條給審計機關的是主動派員的職權,被審計機關原則上有受查與配合的義務,不能任意拒絕或要求延期。確有正當理由(如承辦人住院、資料因不可抗力滅失)可說明協調,但這是例外。與其事後求情改期,不如平時把憑證管理做到隨時可受查。
Q2小機關沒被就地審,只要送審就好,是不是比較輕鬆?▾
表面上是,實際上送審後審計機關仍可派員抽查(本條後段),等於多了一層不確定。送審輕鬆的是當下,風險延後到抽查時才引爆。送審前自己先做一次自我核對,把可能被質疑的項目附上說明,比事後被抽查打回票省事得多。
Q3送審之後就代表責任轉移了嗎?▾
不是。送審只是把資料交付審核,審計法第12條後段明定送審後仍得派員抽查,抽查發現問題照樣回頭找承辦人,責任沒有因為資料送出而消失。
Q4就地審計是什麼?▾
審計機關派員到被審計機關現場辦理審計,直接翻帳冊、核單據,相對於書面送審。
Q5送審和就地審計差在哪?▾
就地審計是審計人員到現場查;送審是機關把財務資料送去審核,且送審後仍可能被抽查。
Q6派員抽查是什麼意思?▾
送審後審計機關仍得就特定項目派員到機關抽樣查核,是送審的後續查核手段。
Q7審計法第12條規範誰?▾
規範審計機關的查核權限,對象是政府及所屬機關,承辦財務、出納、核銷者直接受影響。
Q8機關被通知就地審計要怎麼準備?▾
先盤點該期間財務文件是否齊全,將原始憑證、簽核、契約按案歸檔,標出可能被質疑項目。
Q9送審要送哪些資料、什麼時候送?▾
依審計機關通知所載範圍與期限送交財務資料,逾期或資料不全會構成審計上的疑義。
Q10現場面對審計人員詢問要怎麼回應?▾
據實說明並補充決策脈絡,不確定的不要硬掰,現場化解疑義可避免被寫進審計報告。
Q11被抽查到舊帳憑證找不到怎麼辦?▾
先釐清是程序瑕疵還是實質不法,把當時決策依據與簽核找出來,必要時請政風或法制單位協助。
Q12就地審計 vs 送審抽查哪個風險高?▾
就地審計現場即時、可當場化解;送審抽查風險延後到抽查時才引爆,不確定性反而更高。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面向 | 就地審計 | 送審+抽查 |
|---|---|---|
| 啟動方式 | 審計機關經常或臨時派員到機關現場 | 通知機關送交財務資料審核,得再派員抽查 |
| 查核地點 | 被審計機關現場 | 審計機關書面審核為主,抽查時回到現場 |
| 可預測性 | 臨時派員可不預告,主動權在審計機關 | 送審有期限,抽查時點不確定 |
| 風險時點 | 現場問答即時化解或被記載 | 風險延後到抽查階段才引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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