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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審計法 第 12 條(審計之就地辦理)

審計機關應經常或臨時派員赴各機關就地辦理審計事務;其未就地辦理者,得通知其送審,並得派員抽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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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審計法第12條規定,審計機關得經常或臨時派員赴各機關就地辦理審計事務,未就地辦理者得通知其送審,並得派員抽查。

Q · 審計機關可以臨時來機關查帳嗎?

依審計法第12條,審計機關得「經常或臨時」派員赴各機關就地辦理審計,不必預告固定節奏;對於未就地辦理的機關,得通知其送審(將財務資料送交審核),而且送審之後仍得派員抽查。等於一年中任何時點、以就地或送審任一方式,機關都可能被查核,承辦人有受查與配合的義務。

白話解讀

對機關裡管錢、管採購、管核銷的人來說,審計不是抽象名詞,是隨時可能出現在你辦公室的人。這條給了審計機關兩種武器:一是「就地審計」,直接派人到你的機關現場辦理,翻你的帳冊、核你的單據;二是對沒有就地辦理的機關,通知你「送審」(把財務資料送去審計機關),而且就算你送了,審計機關還能再「派員抽查」。重點在於它是常態加臨時雙軌的:經常性的定期審計你會有心理準備,但「臨時派員」意味著它可以不照你預期的節奏出現。很多承辦人以為帳做平、單據齊就沒事,卻忽略了抽查抓的往往是程序與實質不符的細節。

法律定性

審計法第12條為審計查核方式的授權規範,賦予審計機關兩種並行手段:一是經常或臨時派員赴各機關「就地辦理」審計,二是對未就地辦理之機關「通知送審」並得再「派員抽查」,構成定期與臨時、現場與書面雙軌並行的財務監督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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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審計法第12條在規範什麼?

規範審計機關的查核方式:可經常或臨時派員就地查帳,未就地辦理者通知送審並得抽查。

Q2就地審計和送審差在哪?

就地審計是審計人員到機關現場翻帳查單據;送審是機關把財務資料送到審計機關審核,且送審後仍可能被派員抽查。

Q3送審之後就沒事了嗎?

不是。審計法第12條後段明定送審後審計機關仍得派員抽查,責任不會因為資料送出而解除。

Q4審計機關可以不預告臨時來查嗎?

可以。本條明文授權「臨時」派員,機關無法要求一定要事先預告或固定節奏。

Q5被審計機關可以拒絕受查嗎?

原則上不能。被審計機關有受查與配合義務,拒絕配合的後果另見審計法第14條。

Q6小機關沒被就地審就比較輕鬆嗎?

當下較輕鬆,但送審後仍可能被抽查,風險只是延後不是消失。

Q7審計查核發現問題會怎樣?

視情節可能要求補正說明,涉及財務不法或不忠職務者另依審計法第17條報告處理。

Q8承辦人交接不清被抽查到舊帳怎麼辦?

查核時點落在哪段期間,配合與說明義務通常落在現任承辦或主管身上,故交接務必留存憑證與紀錄。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面向就地審計送審+抽查
啟動方式審計機關經常或臨時派員到機關現場通知機關送交財務資料審核,得再派員抽查
查核地點被審計機關現場審計機關書面審核為主,抽查時回到現場
可預測性臨時派員可不預告,主動權在審計機關送審有期限,抽查時點不確定
風險時點現場問答即時化解或被記載風險延後到抽查階段才引爆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会計検査院法 第25条(実地検査の権限)
🇰🇷 韓國감사원법(실지감사 권한)
🇨🇳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现场审计/就地审计)
🇩🇪 德國Bundeshaushaltsordnung (BHO) – örtliche Erhebungen des Bundesrechnungshofs
🇫🇷 法國Code des juridictions financières – contrôle sur place de la Cour des comptes
🇺🇸 美國31 U.S.C. § 716(GAO 取得記錄與查核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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