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 第 12 條(審計之就地辦理)
審計機關應經常或臨時派員赴各機關就地辦理審計事務;其未就地辦理者,得通知其送審,並得派員抽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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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審計法第12條規定,審計機關得經常或臨時派員赴各機關就地辦理審計事務,未就地辦理者得通知其送審,並得派員抽查。
Q · 審計機關可以臨時來機關查帳嗎?
依審計法第12條,審計機關得「經常或臨時」派員赴各機關就地辦理審計,不必預告固定節奏;對於未就地辦理的機關,得通知其送審(將財務資料送交審核),而且送審之後仍得派員抽查。等於一年中任何時點、以就地或送審任一方式,機關都可能被查核,承辦人有受查與配合的義務。
白話解讀
對機關裡管錢、管採購、管核銷的人來說,審計不是抽象名詞,是隨時可能出現在你辦公室的人。這條給了審計機關兩種武器:一是「就地審計」,直接派人到你的機關現場辦理,翻你的帳冊、核你的單據;二是對沒有就地辦理的機關,通知你「送審」(把財務資料送去審計機關),而且就算你送了,審計機關還能再「派員抽查」。重點在於它是常態加臨時雙軌的:經常性的定期審計你會有心理準備,但「臨時派員」意味著它可以不照你預期的節奏出現。很多承辦人以為帳做平、單據齊就沒事,卻忽略了抽查抓的往往是程序與實質不符的細節。
法律定性
審計法第12條為審計查核方式的授權規範,賦予審計機關兩種並行手段:一是經常或臨時派員赴各機關「就地辦理」審計,二是對未就地辦理之機關「通知送審」並得再「派員抽查」,構成定期與臨時、現場與書面雙軌並行的財務監督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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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審計法第12條在規範什麼?▾
規範審計機關的查核方式:可經常或臨時派員就地查帳,未就地辦理者通知送審並得抽查。
Q2就地審計和送審差在哪?▾
就地審計是審計人員到機關現場翻帳查單據;送審是機關把財務資料送到審計機關審核,且送審後仍可能被派員抽查。
Q3送審之後就沒事了嗎?▾
不是。審計法第12條後段明定送審後審計機關仍得派員抽查,責任不會因為資料送出而解除。
Q4審計機關可以不預告臨時來查嗎?▾
可以。本條明文授權「臨時」派員,機關無法要求一定要事先預告或固定節奏。
Q5被審計機關可以拒絕受查嗎?▾
原則上不能。被審計機關有受查與配合義務,拒絕配合的後果另見審計法第14條。
Q6小機關沒被就地審就比較輕鬆嗎?▾
當下較輕鬆,但送審後仍可能被抽查,風險只是延後不是消失。
Q7審計查核發現問題會怎樣?▾
視情節可能要求補正說明,涉及財務不法或不忠職務者另依審計法第17條報告處理。
Q8承辦人交接不清被抽查到舊帳怎麼辦?▾
查核時點落在哪段期間,配合與說明義務通常落在現任承辦或主管身上,故交接務必留存憑證與紀錄。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面向 | 就地審計 | 送審+抽查 |
|---|---|---|
| 啟動方式 | 審計機關經常或臨時派員到機關現場 | 通知機關送交財務資料審核,得再派員抽查 |
| 查核地點 | 被審計機關現場 | 審計機關書面審核為主,抽查時回到現場 |
| 可預測性 | 臨時派員可不預告,主動權在審計機關 | 送審有期限,抽查時點不確定 |
| 風險時點 | 現場問答即時化解或被記載 | 風險延後到抽查階段才引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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