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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法 第二章 公務審計

§ 35–4612

35分配預算之送審
  1. 各機關已核定之分配預算,連同施政計畫及其實施計畫,應依限送審計機關;變更時亦同。
  2. 前項分配預算,如與法定預算或有關法令不符者,應糾正之。
36會計報告之送審
各機關或各種基金,應依會計法及會計制度之規定,編製會計報告連同相關資訊檔案,依限送該管審計機關審;審計機關並得通知其檢送原始憑證或有關資料。
42就地審計之實施
審計人員就地辦理各機關審計事務時,得通知該機關,將各項報表送審計人員查;該審計人員對其簿籍得隨時檢查,並與有關憑證及現金、財物等核對。
審計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