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審計法 第 36 條(會計報告之送審)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機關或各種基金,應依會計法及會計制度之規定,編製會計報告連同相關資訊檔案,依限送該管審計機關審;審計機關並得通知其檢送原始憑證或有關資料。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