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 第 36 條(會計報告之送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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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或各種基金,應依會計法及會計制度之規定,編製會計報告連同相關資訊檔案,依限送該管審計機關審核;審計機關並得通知其檢送原始憑證或有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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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審計法第 36 條要求各機關與各種基金依限送會計報告審核,審計機關並得通知檢送原始憑證比對。
Q · 政府機關的帳,審計部只看報告嗎?
不只。本條後段可調原始憑證比對
依審計法第 36 條,各機關與各種基金平時須依會計法及會計制度,把會計報告連同相關資訊檔案在期限內送該管審計機關審核;但審計機關不以報告為滿足,後段明文賦予其「通知檢送原始憑證或有關資料」的權力,可回頭調發票、收據、領據等第一手單據比對。平時看報告維持效率,必要時對單據穿透查核,是這條兩段式設計的核心。
白話解讀
你繳的每一塊稅,最後都會被一個你大概沒怎麼聽過的機關翻帳本:審計部。這條規定政府每個機關、每一筆基金,都必須照會計法把帳編成會計報告,連同電子檔案,在期限內送審計機關審核。而且審計機關不會只滿足於你給的那份報告,它可以回過頭來通知你把最原始的憑證(發票、收據、領據這些第一手單據)也交出來比對。對一般人這聽起來很遠,但它是公帑被監督的第一道關卡:機關不能只交一份漂亮的總表交差了事,原始單據隨時可能被調出來對。看懂這條,你就知道政府的帳不是無人看管,而是有一套定期、可回溯到單據的審核在運作。
法律定性
審計法第 36 條為政府財務審計的送審程序規範,要求各機關及各種基金依會計法及會計制度編製會計報告並依限送該管審計機關審核,同時賦予審計機關通知檢送原始憑證或有關資料的調閱權,構成公帑審核可回溯至原始單據的程序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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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懷疑市政府某工程經費浮報,這種能查嗎?
可以向審計部具名陳情或檢舉。審計機關依審計法第36條不只看機關送上來的會計報告,還能通知檢送原始憑證來比對。檢舉時寫出具體的計畫名稱、年度與可疑項目,比泛泛說浪費公帑有用得多,因為審計人員能據此精準調出對應的原始單據。
Q2條文裡的各種基金是什麼?我的勞保也算嗎?
各種基金指政府設立或經管的基金。凡涉及政府編列、撥補或管理的基金,其會計報告同樣要依限送審。這代表這些攸關你權益的基金,帳目都落在審計監督的範圍內,並非無人看管。本數據請以現行法為準。
Q3審計法第 36 條是什麼?
規定各機關與各種基金須依會計法編製會計報告依限送審計機關審核,審計機關並得調原始憑證,是公帑審核回溯到單據的入口。
Q4什麼是各種基金?
政府設立或經管的基金,凡涉政府編列、撥補或管理者均屬之,會計報告同樣要送審,包含部分與你權益相關的基金。
Q5什麼是原始憑證?
記錄交易發生的第一手單據,例如發票、收據、領據,是審計機關比對會計報告真實性的依據。
Q6送審期限是什麼時候?
依會計法及各機關會計制度規定,沒有單一全國一致的法定日期,請以現行法及該機關會計制度為準。
Q7機關的會計報告怎麼送審?
依會計法及會計制度編製會計報告連同相關資訊檔案 → 在制度所定期限內送該管審計機關審核。
Q8懷疑公帑浮報怎麼檢舉?
向審計部具名陳情或檢舉,提供機關、年度、計畫名稱與可疑金額,審計機關可依本條後段調原始憑證查核。
Q9接到審計機關調閱通知怎麼辦?
依通知據實檢送原始憑證或有關資料、不拖延;帳證若有差異主動說明來龍去脈,比被查出來才解釋有利。
Q10怎麼定位該調哪一疊憑證?
檢舉時指明具體計畫名稱、年度與可疑項目,等於替審計人員標好調閱範圍,比泛泛喊浪費公帑有效十倍。
Q11審計法 36 條 vs 第 37 條差在哪?
36 條是依限書面送會計報告審核(常態程序),37 條是對公庫與支付機構隨時派員抽查(機動手段),一靜一動。
Q12會計報告 vs 原始憑證差在哪?
會計報告是彙整層級的總表,原始憑證是發票收據等第一手單據。本條讓審計機關能從報告穿透到單據比對。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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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4 版
(0270428 制定)
各機關於每月終了時,應依法分別編製各項會計報告,送該管審計機關或駐該機關之審計人員查核。
(0391017 全文修正)
送審機關,應按各項法定會計制度之規定,編製會計報告,連同收支憑證,送該管審計機關或駐審人員審核。 各機關編送前項會計報告時,應按照規定,附送施政營業或事業計劃執行進度之報告,並說明之。審計機關認為必要時,亦得隨時通知附送。
(0610418 全文修正)
各機關或各種基金,應照會計法及會計制度之規定,編製會計報告,連同原始憑證,依限送該管審計機關審核。
(1040529 修正)
各機關或各種基金,應依會計法及會計制度之規定,編製會計報告連同相關資訊檔案,依限送該管審計機關審核;審計機關並得通知其檢送原始憑證或有關資料。
立法理由一、會計法於六十一年四月十五日修正增列「內部審核」專章,施行以來,各機關內部審核已趨健全;行政院並已頒行強化內部控制實施方案,分階段推動簽署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各機關內部審核人員應依法審核原始憑證之合法性及審慎執行相關內部控制作業。且各機關歲計會計相關作業,多已運用電腦資訊系統取代傳統人工作業,爰有關原始憑證送審計機關審核之作業宜予簡化。 二、先進國家政府審計實務重心多已由傳統之「合法性審計」,拓展至更具附加價值且攸關人民生活之「績效性審計」,且多以原始憑證不送審為原則,如美國於一九五○年頒布「預算及會計程序法」(Budget and Accounting Procedures Act of 1950)賦予各機關審核憑證之責,聯邦審計署(U. S. Government Accountability Office, U. S. GAO )則致力於辦理績效審計工作,爰政府審計實務已朝向更為關注政府效能之績效面向發展。 三、為順應國內外有關政府審計環境及實務之變革,審計機關應以更為經濟且有效之方式監督政府財務收支,考量風險因素,運用各機關電腦資訊系統收支資料辦理查核,並得通知各該機關檢送原始憑證或有關資料,以簡化行政程序及增進審計資源之有效配置。爰將原條文「連同原始憑證」修正為「連同相關資訊檔案」,並增列「審計機關並得通知其檢送原始憑證或有關資料」,及酌作文字修正。
- 會計法法規
- 核名詞
各機關於每月終了時,應依法分別編製各項會計報告,送該管審計機關或駐該機關之審計人員查核。
送審機關,應按各項法定會計制度之規定,編製會計報告,連同收支憑證,送該管審計機關或駐審人員審核。 各機關編送前項會計報告時,應按照規定,附送施政營業或事業計劃執行進度之報告,並說明之。審計機關認為必要時,亦得隨時通知附送。
各機關或各種基金,應照會計法及會計制度之規定,編製會計報告,連同原始憑證,依限送該管審計機關審核。
一、會計法於六十一年四月十五日修正增列「內部審核」專章,施行以來,各機關內部審核已趨健全;行政院並已頒行強化內部控制實施方案,分階段推動簽署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各機關內部審核人員應依法審核原始憑證之合法性及審慎執行相關內部控制作業。且各機關歲計會計相關作業,多已運用電腦資訊系統取代傳統人工作業,爰有關原始憑證送審計機關審核之作業宜予簡化。 二、先進國家政府審計實務重心多已由傳統之「合法性審計」,拓展至更具附加價值且攸關人民生活之「績效性審計」,且多以原始憑證不送審為原則,如美國於一九五○年頒布「預算及會計程序法」(Budget and Accounting Procedures Act of 1950)賦予各機關審核憑證之責,聯邦審計署(U. S. Government Accountability Office, U. S. GAO )則致力於辦理績效審計工作,爰政府審計實務已朝向更為關注政府效能之績效面向發展。 三、為順應國內外有關政府審計環境及實務之變革,審計機關應以更為經濟且有效之方式監督政府財務收支,考量風險因素,運用各機關電腦資訊系統收支資料辦理查核,並得通知各該機關檢送原始憑證或有關資料,以簡化行政程序及增進審計資源之有效配置。爰將原條文「連同原始憑證」修正為「連同相關資訊檔案」,並增列「審計機關並得通知其檢送原始憑證或有關資料」,及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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