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 第 36 條(會計報告之送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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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或各種基金,應依會計法及會計制度之規定,編製會計報告連同相關資訊檔案,依限送該管審計機關審核;審計機關並得通知其檢送原始憑證或有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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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審計法第 36 條要求各機關與各種基金依限送會計報告審核,審計機關並得通知檢送原始憑證比對。
Q · 政府機關的帳,審計部只看報告嗎?
不只。本條後段可調原始憑證比對
依審計法第 36 條,各機關與各種基金平時須依會計法及會計制度,把會計報告連同相關資訊檔案在期限內送該管審計機關審核;但審計機關不以報告為滿足,後段明文賦予其「通知檢送原始憑證或有關資料」的權力,可回頭調發票、收據、領據等第一手單據比對。平時看報告維持效率,必要時對單據穿透查核,是這條兩段式設計的核心。
深度解讀
你繳的每一塊稅,最後都會被一個你大概沒怎麼聽過的機關翻帳本:審計部。這條規定政府每個機關、每一筆基金,都必須照會計法把帳編成會計報告,連同電子檔案,在期限內送審計機關審核。而且審計機關不會只滿足於你給的那份報告,它可以回過頭來通知你把最原始的憑證(發票、收據、領據這些第一手單據)也交出來比對。對一般人這聽起來很遠,但它是公帑被監督的第一道關卡:機關不能只交一份漂亮的總表交差了事,原始單據隨時可能被調出來對。看懂這條,你就知道政府的帳不是無人看管,而是有一套定期、可回溯到單據的審核在運作。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12 則常見問答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4 版
- 會計法法規
- 核名詞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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