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資優惠高壓場景的精準對話美國法庭詰辯學院 NITA 教官的溝通實戰心理學把最高壓房間裡的詰問與提問邏輯,變成你日常對話的工具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審計法 第 35 條(分配預算之送審)

快速跳轉
  1. 1.各機關已核定之分配預算,連同施政計畫及其實施計畫,應依限送審計機關;變更時亦同。
  2. 2.前項分配預算,如與法定預算或有關法令不符者,應糾正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審計法第35條要求各機關核定的分配預算須依限送審計機關,若與法定預算或有關法令不符,審計機關應予糾正,屬支出前的事前監督。

Q · 預算立法院都通過了,審計機關還能擋嗎?

能。分配預算不符法令,審計機關依本條必須糾正

依審計法第35條,各機關核定後的分配預算(連同施政計畫及實施計畫)應依限送審計機關;若分配預算與法定預算或有關法令不符,審計機關「應糾正之」。注意是「應」不是「得」,這是法定義務而非裁量。糾正發生在錢花出去之前,屬事前監督,與年度決算的事後審核形成監督閉環。

深度解讀

很多人以為預算只要立法院通過了,行政機關就能照著花。其實中間還有一道你沒注意過的關卡。法定預算是大方向,機關真正執行前,要把它細分成可操作的「分配預算」,搭配施政計畫和實施計畫。這一條規定:這套核定後的分配預算,必須依限送審計機關;而且第二項給了審計機關一個實打實的權力,如果分配預算跟法定預算或相關法令不符,審計機關「應糾正之」。注意,不是可以糾正,是「應」糾正。意思是錢還沒花出去,在分配這個階段,審計機關就能踩煞車,把走偏的預算拉回法定軌道。這是事前監督,攔在花錢之前,而不是事後才來追討。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3 版

  • 核定名詞
  • 法令名詞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回 審計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審計法第 35 條規定:「各機關已核定之分配預算,連同施政計畫及其實施計畫,應依限送審計機關;變更時亦同。前項分配預算,如…」(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審計法第 3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審計法第 3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6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