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 第 35 條(分配預算之送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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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審計法第35條要求各機關核定的分配預算須依限送審計機關,若與法定預算或有關法令不符,審計機關應予糾正,屬支出前的事前監督。
Q · 預算立法院都通過了,審計機關還能擋嗎?
能。分配預算不符法令,審計機關依本條必須糾正
依審計法第35條,各機關核定後的分配預算(連同施政計畫及實施計畫)應依限送審計機關;若分配預算與法定預算或有關法令不符,審計機關「應糾正之」。注意是「應」不是「得」,這是法定義務而非裁量。糾正發生在錢花出去之前,屬事前監督,與年度決算的事後審核形成監督閉環。
深度解讀
很多人以為預算只要立法院通過了,行政機關就能照著花。其實中間還有一道你沒注意過的關卡。法定預算是大方向,機關真正執行前,要把它細分成可操作的「分配預算」,搭配施政計畫和實施計畫。這一條規定:這套核定後的分配預算,必須依限送審計機關;而且第二項給了審計機關一個實打實的權力,如果分配預算跟法定預算或相關法令不符,審計機關「應糾正之」。注意,不是可以糾正,是「應」糾正。意思是錢還沒花出去,在分配這個階段,審計機關就能踩煞車,把走偏的預算拉回法定軌道。這是事前監督,攔在花錢之前,而不是事後才來追討。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3 版
- 核定名詞
- 法令名詞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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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