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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法 第 35 條(分配預算之送審)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各機關已核定之分配預算,連同施政計畫及其實施計畫,應依限送審計機關;變更時亦同。
  2. 前項分配預算,如與法定預算或有關法令不符者,應糾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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