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 第 35 條(分配預算之送審)
- 1.各機關已核定之分配預算,連同施政計畫及其實施計畫,應依限送審計機關;變更時亦同。
- 2.前項分配預算,如與法定預算或有關法令不符者,應糾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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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審計法第35條要求各機關核定的分配預算須依限送審計機關,若與法定預算或有關法令不符,審計機關應予糾正,屬支出前的事前監督。
Q · 預算立法院都通過了,審計機關還能擋嗎?
依審計法第35條,各機關核定後的分配預算(連同施政計畫及實施計畫)應依限送審計機關;若分配預算與法定預算或有關法令不符,審計機關「應糾正之」。注意是「應」不是「得」,這是法定義務而非裁量。糾正發生在錢花出去之前,屬事前監督,與年度決算的事後審核形成監督閉環。
白話解讀
很多人以為預算只要立法院通過了,行政機關就能照著花。其實中間還有一道你沒注意過的關卡。法定預算是大方向,機關真正執行前,要把它細分成可操作的「分配預算」,搭配施政計畫和實施計畫。這一條規定:這套核定後的分配預算,必須依限送審計機關;而且第二項給了審計機關一個實打實的權力,如果分配預算跟法定預算或相關法令不符,審計機關「應糾正之」。注意,不是可以糾正,是「應」糾正。意思是錢還沒花出去,在分配這個階段,審計機關就能踩煞車,把走偏的預算拉回法定軌道。這是事前監督,攔在花錢之前,而不是事後才來追討。
法律定性
審計法第35條為預算執行階段的事前監督規範:各機關須將核定後的分配預算依限送審計機關備查,審計機關發現分配預算與法定預算或有關法令不符時,負有糾正的法定義務,藉此確保立法院通過的法定預算不在分配環節被偏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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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分配預算是什麼?▾
法定預算是立法院通過的大架構,機關執行前要把科目細分成可操作的分配預算,搭配施政計畫與實施計畫,這一步是機關自己做的。
Q2分配預算和法定預算差在哪?▾
法定預算由立法院通過、具民主正當性;分配預算是機關依法定預算自行細分執行。分配若偏離法定內容,審計機關依第35條應糾正。
Q3審計機關憑什麼糾正立法院通過的預算?▾
審計機關糾正的是機關自做的分配預算,不是推翻法定預算。當分配偏離法定預算或牴觸法令時,本條第二項授權審計機關糾正。
Q4分配預算沒依限送審計機關會怎樣?▾
本條第一項明定「應依限送」,逾期或不送本身即屬程序違失,會成為審計監督的不利事項,也是查核機關財政紀律的第一個指標。
Q5審計機關糾正是必須的還是看心情?▾
本條用「應糾正之」,是法定義務不是裁量。發現分配預算不符法令時,審計機關沒有睜一隻眼閉一隻眼的空間。
Q6盯分配預算和等決算差在哪?▾
分配預算糾正是事前監督,錢還沒花就能攔下;決算是事後算總帳,錢已花光只能追討。想真正防止錯誤支出,火力要放在分配階段。
Q7民代或公民如何用這條監督預算?▾
鎖定目標機關核定後的分配預算是否依限送審、是否被糾正,比泛泛檢舉有力,因為你主張的是審計機關的法定義務。
Q8分配預算變更也要送審計機關嗎?▾
要。本條第一項明定「變更時亦同」,分配預算的後續調整同樣負有依限報送義務。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分配預算糾正(第35條) | 決算審核(第45條) |
|---|---|---|
| 監督時點 | 事前(支出發生前) | 事後(會計年度結束後) |
| 能否救回 | 錢未花,可糾正拉回軌道 | 錢已花,多半只能追討或剔除繳還 |
| 法律性質 | 「應糾正之」法定義務 | 事後審定、剔除、賠償判決 |
| 監督切入難度 | 需即時取得分配預算資料 | 年度結束後資料齊備但時效已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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