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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法 第 34 條(總決算之審核)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政府於會計年度結束後,應編製總決算,送審計機關審
  2. 中央政府年度總決算,應由審計部於行政院提出後三個月內完成其審核,並提出審核報告於立法院。
  3. 立法院、監察院或兩院中之各委員會,審議前項報告,如有諮詢或需要有關審核之資料,審計長應答復或提供之。
  4. 地方政府年度總決算之編送及審核,準用前列各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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