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 第 34 條(總決算之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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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政府於會計年度結束後,應編製總決算,送審計機關審核。
- 2.中央政府年度總決算,應由審計部於行政院提出後三個月內完成其審核,並提出審核報告於立法院。
- 3.立法院、監察院或兩院中之各委員會,審議前項報告,如有諮詢或需要有關審核之資料,審計長應答復或提供之。
- 4.地方政府年度總決算之編送及審核,準用前列各項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審計法第34條規定中央政府年度總決算須由審計部於行政院提出後三個月內審核完成並送立法院,期限源自憲法第105條。
Q · 政府的年度總帳由誰審、要多久審完?
審計部審,憲法規定三個月內完成送立法院
依審計法第34條第二項,中央政府年度總決算由審計部於行政院提出後三個月內完成審核,並把審核報告送進立法院。這三個月來自憲法第105條,不是行政內規。立法院、監察院審議時,審計長依第三項「應」答復諮詢、提供資料。地方政府總決算準用同一套規定。
白話解讀
一個國家整年花了多少錢、花得對不對,最後總要有人算總帳。這一條規定的就是這場總清算:政府在會計年度結束後要編製總決算,送審計機關審核。重點藏在第二項那個數字:中央政府的年度總決算,審計部必須在行政院提出後「三個月內」完成審核,並把審核報告送進立法院。這不是審計部自己訂的內規,是憲法第105條直接交辦的任務。更厲害的是第三項:立法院、監察院審議這份報告時,如果要諮詢或要資料,審計長「應」答復、提供。也就是說,這份報告不是交差了事的紙,它是民意機關監督政府用錢的彈藥庫。地方政府的決算也準用同一套規矩。
法律定性
審計法第34條規範政府總決算的審核機制:政府於會計年度結束後編製總決算送審計機關,中央政府總決算由審計部於行政院提出後三個月內完成審核並提報立法院,審計長對民意機關的審議諮詢負答復義務,地方政府準用之,構成台灣財政監督的核心程序規範。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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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那個「三個月」是審計部自己訂的嗎?拖過了會怎樣?
不是審計部自訂的。這三個月直接來自憲法第105條:審計長應於行政院提出決算後三個月內完成審核並提出審核報告於立法院,審計法第34條第二項只是把它落實到法律。這代表三個月是憲法層級的期限,不是行政內規。內行人提示:盯這份報告有沒有準時出現,本身就是檢視財政監督是否正常運作的指標,因為它牽動行政、審計、立法三權之間的憲政齒輪。
Q2立法院審決算報告時,審計長可以裝沒聽到不回答嗎?
不行。審計法第34條第三項明定,立法院、監察院或其委員會審議審核報告時,如有諮詢或需要審核資料,審計長「應」答復或提供之,這個「應」是義務。內行人提示:這條讓民意機關的追問有了強制力,審計長沒有沉默的空間,懂得援引這一項去要資料、要答復,質詢力道會完全不同。
Q3審計法第34條是什麼?
規範政府總決算的編製、審核期限與報告送立法院的機制,是台灣財政監督的核心程序條文。
Q4什麼是總決算審核報告?
審計機關對政府全年實際收支實質審查後提出的成績單,會點出超支與違失,是民意機關監督依據。
Q5總決算和預算差在哪?
預算是事前編列的支出計畫由立法院審議;決算是事後實際收支的總清算由審計部審核後送立法院。
Q6審計法34跟憲法105條什麼關係?
三個月審核期限源自憲法第105條,審計法第34條第二項是把憲法要求落實到法律層級。
Q7怎麼查總決算審核報告?
鎖定年度 → 調出審計部該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 → 確認是否三個月內送達立法院。
Q8怎麼用第34條監督政府財政?
從審核報告抓剔除糾正點 → 透過立法院/監察院審議 → 依第三項要求審計長答復諮詢、提供資料。
Q9怎麼判斷審計部有沒有逾期?
以行政院提出決算日為起點,往後算三個月,對照審核報告送達立法院的日期即可(憲法105條期限)。
Q10地方政府財政怎麼比照監督?
依第四項準用規定,向地方審計機關與議會循同一套編送、審核、報告機制切入。
Q11總決算審核 vs 立法院預算審議差在哪?
預算審議是事前授權花錢;決算審核是事後檢驗錢花得對不對,兩者構成預算執行監督閉環。
Q12審計部審核 vs 監察院糾彈差在哪?
審計部審帳產出審核報告(財務面);監察院依報告可進一步糾正、彈劾失職人員(人事責任面)。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budget | final_account |
|---|---|---|
| 性質 | 事前編列的支出計畫 | 事後實際收支的總清算 |
| 審核機關 | 立法院審議 | 審計部審核後送立法院 |
| 憲法依據 | 憲法第59、63條 | 憲法第105條(三個月期限) |
| 監督功能 | 授權花錢 | 檢驗錢花得對不對 |
budget
- 性質
- 事前編列的支出計畫
- 審核機關
- 立法院審議
- 憲法依據
- 憲法第59、63條
- 監督功能
- 授權花錢
final_account
- 性質
- 事後實際收支的總清算
- 審核機關
- 審計部審核後送立法院
- 憲法依據
- 憲法第105條(三個月期限)
- 監督功能
- 檢驗錢花得對不對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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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版
(0270428 制定)
駐有審計人員之機關,應將記帳憑證送該審計人員核簽。
(0391017 全文修正)
審計機關或審計人員,對於支付書或會計憑證核簽與否,應從速決定,除有不得已之事由外,自收受之日起不得逾三日。
(0610418 全文修正)
政府於會計年度結束後,應編製總決算,送審計機關審核。 中央政府年度總決算,應由審計部於行政院提出後三個月內完成其審核,並提出審核報告於立法院。 立法院、監察院或兩院中之各委員會,審議前項報告,如有諮詢或需要有關審核之資料,審計長應答復或提供之。 地方政府年度總決算之編送及審核,準用前列各項規定。
- 核名詞
駐有審計人員之機關,應將記帳憑證送該審計人員核簽。
審計機關或審計人員,對於支付書或會計憑證核簽與否,應從速決定,除有不得已之事由外,自收受之日起不得逾三日。
政府於會計年度結束後,應編製總決算,送審計機關審核。 中央政府年度總決算,應由審計部於行政院提出後三個月內完成其審核,並提出審核報告於立法院。 立法院、監察院或兩院中之各委員會,審議前項報告,如有諮詢或需要有關審核之資料,審計長應答復或提供之。 地方政府年度總決算之編送及審核,準用前列各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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