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 第 34 條(總決算之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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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政府於會計年度結束後,應編製總決算,送審計機關審核。
- 2.中央政府年度總決算,應由審計部於行政院提出後三個月內完成其審核,並提出審核報告於立法院。
- 3.立法院、監察院或兩院中之各委員會,審議前項報告,如有諮詢或需要有關審核之資料,審計長應答復或提供之。
- 4.地方政府年度總決算之編送及審核,準用前列各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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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審計法第34條規定中央政府年度總決算須由審計部於行政院提出後三個月內審核完成並送立法院,期限源自憲法第105條。
Q · 政府的年度總帳由誰審、要多久審完?
審計部審,憲法規定三個月內完成送立法院
依審計法第34條第二項,中央政府年度總決算由審計部於行政院提出後三個月內完成審核,並把審核報告送進立法院。這三個月來自憲法第105條,不是行政內規。立法院、監察院審議時,審計長依第三項「應」答復諮詢、提供資料。地方政府總決算準用同一套規定。
深度解讀
一個國家整年花了多少錢、花得對不對,最後總要有人算總帳。這一條規定的就是這場總清算:政府在會計年度結束後要編製總決算,送審計機關審核。重點藏在第二項那個數字:中央政府的年度總決算,審計部必須在行政院提出後「三個月內」完成審核,並把審核報告送進立法院。這不是審計部自己訂的內規,是憲法第105條直接交辦的任務。更厲害的是第三項:立法院、監察院審議這份報告時,如果要諮詢或要資料,審計長「應」答復、提供。也就是說,這份報告不是交差了事的紙,它是民意機關監督政府用錢的彈藥庫。地方政府的決算也準用同一套規矩。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3 版
- 核名詞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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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