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 第 34 條(總決算之審核)
- 1.政府於會計年度結束後,應編製總決算,送審計機關審核。
- 2.中央政府年度總決算,應由審計部於行政院提出後三個月內完成其審核,並提出審核報告於立法院。
- 3.立法院、監察院或兩院中之各委員會,審議前項報告,如有諮詢或需要有關審核之資料,審計長應答復或提供之。
- 4.地方政府年度總決算之編送及審核,準用前列各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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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審計法第34條規定中央政府年度總決算須由審計部於行政院提出後三個月內審核完成並送立法院,期限源自憲法第105條。
Q · 政府的年度總帳由誰審、要多久審完?
依審計法第34條第二項,中央政府年度總決算由審計部於行政院提出後三個月內完成審核,並把審核報告送進立法院。這三個月來自憲法第105條,不是行政內規。立法院、監察院審議時,審計長依第三項「應」答復諮詢、提供資料。地方政府總決算準用同一套規定。
白話解讀
一個國家整年花了多少錢、花得對不對,最後總要有人算總帳。這一條規定的就是這場總清算:政府在會計年度結束後要編製總決算,送審計機關審核。重點藏在第二項那個數字:中央政府的年度總決算,審計部必須在行政院提出後「三個月內」完成審核,並把審核報告送進立法院。這不是審計部自己訂的內規,是憲法第105條直接交辦的任務。更厲害的是第三項:立法院、監察院審議這份報告時,如果要諮詢或要資料,審計長「應」答復、提供。也就是說,這份報告不是交差了事的紙,它是民意機關監督政府用錢的彈藥庫。地方政府的決算也準用同一套規矩。
法律定性
審計法第34條規範政府總決算的審核機制:政府於會計年度結束後編製總決算送審計機關,中央政府總決算由審計部於行政院提出後三個月內完成審核並提報立法院,審計長對民意機關的審議諮詢負答復義務,地方政府準用之,構成台灣財政監督的核心程序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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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審計法第34條在規範什麼?▾
政府總決算的編製、審核期限與報告送立法院的機制。
Q2總決算審核要多久?▾
中央政府三個月內,由審計部完成並提報立法院。
Q3三個月期限是誰規定的?▾
憲法第105條,審計法第34條只是落實。
Q4審計長可以不回答立法院的諮詢嗎?▾
不行,第三項規定審計長「應」答復或提供資料。
Q5地方政府總決算也適用嗎?▾
適用,第四項規定準用前列各項。
Q6總決算審核報告有什麼用?▾
是立法院、監察院監督政府用錢的核心依據文件。
Q7誰負責審核總決算?▾
審計機關,中央層級為審計部。
Q8總決算和預算有什麼不同?▾
預算是事前編列計畫,決算是事後實際收支的總清算。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budget | final_account |
|---|---|---|
| 性質 | 事前編列的支出計畫 | 事後實際收支的總清算 |
| 審核機關 | 立法院審議 | 審計部審核後送立法院 |
| 憲法依據 | 憲法第59、63條 | 憲法第105條(三個月期限) |
| 監督功能 | 授權花錢 | 檢驗錢花得對不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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