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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法 第 33 條(債權或借款之備查)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政府發行債券或借款,應由主管機關將發行條例或借款契約等送該管審計機關備查;如有變更,應隨時通知審計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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