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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法 第 33 條(債權或借款之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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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發行債券或借款,應由主管機關將發行條例或借款契約等送該管審計機關備查;如有變更,應隨時通知審計機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審計法第 33 條規定政府發行債券或借款時,主管機關應將發行條例或借款契約送審計機關備查,變更時隨時通知。

Q · 政府借錢有人在監督嗎?

有。舉債文件須送審計機關備查留底

依審計法第 33 條,政府發行債券或借款時,主管機關必須把發行條例、借款契約等文件送該管審計機關備查,條件有變更還要隨時通知。備查是「報請存查、留底備監督」,不是核准,審計機關不會因此就有否決舉債的權力,但這份紀錄是日後追查舉債條件與財政紀律的正式依據。

深度解讀

政府沒錢的時候會借錢,方式是發行公債或直接借款。你可能從沒想過:政府借錢這件事,有沒有人在盯著?這一條就是那雙眼睛的其中一隻。它規定主管機關發行債券或借款時,必須把發行條例、借款契約等文件送該管審計機關「備查」,有變更還要隨時通知。備查不是審計機關幫你決定能不能借,而是把政府舉債的條件、金額、對象,全部攤在監督機關面前留底。為什麼這對你重要?因為政府今天借的每一塊錢,都是未來用你的稅金來還的。這一條讓國家舉債不能在暗處進行,而是有一份送到審計機關的正式紀錄。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立法沿革 3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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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審計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審計法第 33 條規定:「政府發行債券或借款,應由主管機關將發行條例或借款契約等送該管審計機關備查;如有變更,應隨時通知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審計法第 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審計法第 3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6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