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 第 33 條(債權或借款之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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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發行債券或借款,應由主管機關將發行條例或借款契約等送該管審計機關備查;如有變更,應隨時通知審計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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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審計法第 33 條規定政府發行債券或借款時,主管機關應將發行條例或借款契約送審計機關備查,變更時隨時通知。
Q · 政府借錢有人在監督嗎?
有。舉債文件須送審計機關備查留底
依審計法第 33 條,政府發行債券或借款時,主管機關必須把發行條例、借款契約等文件送該管審計機關備查,條件有變更還要隨時通知。備查是「報請存查、留底備監督」,不是核准,審計機關不會因此就有否決舉債的權力,但這份紀錄是日後追查舉債條件與財政紀律的正式依據。
深度解讀
政府沒錢的時候會借錢,方式是發行公債或直接借款。你可能從沒想過:政府借錢這件事,有沒有人在盯著?這一條就是那雙眼睛的其中一隻。它規定主管機關發行債券或借款時,必須把發行條例、借款契約等文件送該管審計機關「備查」,有變更還要隨時通知。備查不是審計機關幫你決定能不能借,而是把政府舉債的條件、金額、對象,全部攤在監督機關面前留底。為什麼這對你重要?因為政府今天借的每一塊錢,都是未來用你的稅金來還的。這一條讓國家舉債不能在暗處進行,而是有一份送到審計機關的正式紀錄。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立法沿革 3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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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