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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法 第 32 條(審計法令之解釋)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各機關長官或其授權代簽人及主辦會計人員,簽證各項支出,對於審計有關法令,遇有疑義或爭執時,得以書面向該管審計機關諮詢,審計機關應解釋之。
  2. 前項解釋,得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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