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 第 32 條(審計法令之解釋)
- 1.各機關長官或其授權代簽人及主辦會計人員,簽證各項支出,對於審計有關法令,遇有疑義或爭執時,得以書面向該管審計機關諮詢,審計機關應解釋之。
- 2.前項解釋,得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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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審計法第32條讓簽證支出者對審計法令有疑義時,可書面諮詢該管審計機關,審計機關應解釋,解釋並得公告。
Q · 簽政府支出怕擔責,遇到審計法令看不懂能怎麼辦?
依審計法第 32 條,機關長官、授權代簽人及主辦會計人員,簽證各項支出對審計法令有疑義或爭執時,得以書面向該管審計機關諮詢,審計機關「應」解釋之,這是義務不是恩惠。第二項並規定該解釋得公告,使答案不只保護諮詢者一人,可成為同類情況的共同依據。事前書面諮詢留下的紀錄,是日後免責的核心證據。
白話解讀
簽一張政府支出單,對承辦人和會計來說可能是惡夢的起點:法令模糊、解釋不一,事後被追究時誰擔責?這一條給了你一條很多公務員不知道善用的後路。機關長官、被授權代簽的人、主辦會計,只要對審計相關法令「有疑義或爭執」,可以用書面向該管審計機關正式諮詢,而審計機關「應」解釋,不是可以不理你。更關鍵的是第二項:這個解釋還可以被公告。也就是說,你問出來的答案不只保護你一個人,可能變成所有同類情況的共同依據。對你而言,這不是麻煩的行政流程,是一張在簽名前就能拿到的書面護身符。
法律定性
審計法第 32 條為審計諮詢與解釋之程序性規範:賦予簽證支出之機關長官、授權代簽人及主辦會計人員,於審計法令有疑義或爭執時得書面諮詢該管審計機關之請求權,並課予審計機關「應解釋」之義務;其解釋並得公告,兼具個案釋疑與通案標準形成之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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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審計法第32條是什麼?▾
簽證支出者對審計法令有疑義或爭執時的書面諮詢權,審計機關有義務解釋。
Q2誰可以依審計法32條諮詢?▾
機關長官、其授權代簽人、主辦會計人員三類簽證支出的人。
Q3審計機關真的有義務回答嗎?▾
有。條文明定「應解釋之」,是法定義務不是恩惠。
Q4審計機關的解釋只對我這一案有效嗎?▾
不一定。依第二項得公告,公告後成為同類情況的共同依據。
Q5諮詢要用什麼形式?▾
必須書面、以機關名義正式行文,口頭電話問不算。
Q6什麼時候諮詢最有保護力?▾
簽證支出之前。事前書面紀錄是善盡注意義務的最強證據。
Q7諮詢有時效限制嗎?▾
無特定時效,但越早留下書面紀錄自保效果越強。
Q8對審計機關的解釋不服怎麼辦?▾
解釋是釋疑,若涉及審核通知之剔除繳還,循審計法第24條聲復/覆議救濟。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audit_consult_32 | objection_remedy_24 |
|---|---|---|
| 啟動時點 | 簽證支出前(事前釋疑) | 收到審核通知後(事後救濟) |
| 目的 | 釐清法令疑義、免責預防 | 對剔除繳還決定表示不服 |
| 機關義務 | 應解釋(並得公告) | 應覆議審定 |
| 效力擴散 | 解釋公告後成通案依據 | 原則僅及於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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