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 第 32 條(審計法令之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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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審計法第32條讓簽證支出者對審計法令有疑義時,可書面諮詢該管審計機關,審計機關應解釋,解釋並得公告。
Q · 簽政府支出怕擔責,遇到審計法令看不懂能怎麼辦?
可。依審計法32條書面諮詢,審計機關有義務解釋
依審計法第 32 條,機關長官、授權代簽人及主辦會計人員,簽證各項支出對審計法令有疑義或爭執時,得以書面向該管審計機關諮詢,審計機關「應」解釋之,這是義務不是恩惠。第二項並規定該解釋得公告,使答案不只保護諮詢者一人,可成為同類情況的共同依據。事前書面諮詢留下的紀錄,是日後免責的核心證據。
深度解讀
簽一張政府支出單,對承辦人和會計來說可能是惡夢的起點:法令模糊、解釋不一,事後被追究時誰擔責?這一條給了你一條很多公務員不知道善用的後路。機關長官、被授權代簽的人、主辦會計,只要對審計相關法令「有疑義或爭執」,可以用書面向該管審計機關正式諮詢,而審計機關「應」解釋,不是可以不理你。更關鍵的是第二項:這個解釋還可以被公告。也就是說,你問出來的答案不只保護你一個人,可能變成所有同類情況的共同依據。對你而言,這不是麻煩的行政流程,是一張在簽名前就能拿到的書面護身符。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1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3 版
- 法令名詞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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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