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 第 31 條(會計制度及審核規章之核定)
各機關會計制度及有關內部審核規章,應會商該管審計機關後始得核定施行,變更時亦同;其有另行訂定業務檢核或績效考核辦法者,應通知審計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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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審計法第31條規定,各機關會計制度與內部審核規章須先會商審計機關才能核定施行,變更時亦同;另訂業務檢核或績效考核辦法則僅需通知。
Q · 政府機關自己訂會計制度,需要先問審計機關嗎?
依審計法第31條,各機關的會計制度及有關內部審核規章,必須先「會商」該管審計機關,才能核定施行,變更時也要重走會商程序。另外訂定的業務檢核或績效考核辦法門檻較低,只要「通知」審計機關即可,不需事前會商。少了這道程序,制度在程序上即有瑕疵。
白話解讀
多數人以為審計就是「年底來查帳、抓貪汙」的事後角色。錯了。這一條把審計機關的手伸進了更前面:每個政府機關設計自己的會計制度、訂定內部審核規章的時候,必須先跟管它的審計機關「會商」,談過了才能核定施行,連修改都要再談一次。換句話說,國家在花你的稅金之前,記帳的規則本身就先被審計機關過了一手。你看到的是事後的審核報告,但真正的控制權,從制度誕生的那一刻就埋下了。理解這條,你才知道政府財政紀律不是靠抓壞人維持的,是靠把規則的源頭就鎖死。
法律定性
審計法第31條為政府財政監督的事前程序規範,要求各機關的會計制度與內部審核規章在核定施行前須先會商該管審計機關,變更時亦同;另訂業務檢核或績效考核辦法者則僅需通知,藉此讓財政監督從制度設計源頭即行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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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審計法第31條是什麼?▾
規定各機關會計制度及內部審核規章須先會商審計機關後才能核定施行,是財政監督的事前程序閘門。
Q2會計制度沒會商審計機關就施行會怎樣?▾
制度在程序上自始有瑕疵,日後審計報告可據以指摘,整套流程可能被打回票。
Q3會商是不是等於審計機關核准?▾
不是。會商是程序義務,審計機關提供意見,但核定權仍在機關本身。
Q4績效考核辦法也要先會商嗎?▾
不用。業務檢核或績效考核辦法只要事後通知審計機關即可,門檻低於會計制度。
Q5會計制度變更要重新會商嗎?▾
要。本條明定變更時亦同,任何變更都要重走會商程序,不能只在內部簽核。
Q6誰是該管審計機關?▾
依機關層級而定,中央由審計部辦理,地方由各該省(市)審計處辦理。
Q7民代或記者怎麼用這條監督機關?▾
可調閱該機關會計制度及內部審核規章的核定文件,確認有無附會商紀錄與日期。
Q8機關承辦人怎麼確保程序合法?▾
核定施行前正式行文該管審計機關完成會商並留存公文,變更時重走,另訂辦法則發函通知。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會商(事前) | 通知(事後) |
|---|---|---|
| 適用對象 | 會計制度、內部審核規章 | 業務檢核辦法、績效考核辦法 |
| 程序時點 | 核定施行前 | 訂定後 |
| 程序義務強度 | 高,未完成即有程序瑕疵 | 低,告知即可 |
| 變更時 | 須重新會商 | 再行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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