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資優惠高壓場景的精準對話美國法庭詰辯學院 NITA 教官的溝通實戰心理學把最高壓房間裡的詰問與提問邏輯,變成你日常對話的工具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審計法 第 31 條(會計制度及審核規章之核定)

快速跳轉

各機關會計制度及有關內部審核規章,應會商該管審計機關後始得核定施行,變更時亦同;其有另行訂定業務檢核或績效考核辦法者,應通知審計機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審計法第31條規定,各機關會計制度與內部審核規章須先會商審計機關才能核定施行,變更時亦同;另訂業務檢核或績效考核辦法則僅需通知。

Q · 政府機關自己訂會計制度,需要先問審計機關嗎?

要。核定施行前須先會商審計機關

依審計法第31條,各機關的會計制度及有關內部審核規章,必須先「會商」該管審計機關,才能核定施行,變更時也要重走會商程序。另外訂定的業務檢核或績效考核辦法門檻較低,只要「通知」審計機關即可,不需事前會商。少了這道程序,制度在程序上即有瑕疵。

深度解讀

多數人以為審計就是「年底來查帳、抓貪汙」的事後角色。錯了。這一條把審計機關的手伸進了更前面:每個政府機關設計自己的會計制度、訂定內部審核規章的時候,必須先跟管它的審計機關「會商」,談過了才能核定施行,連修改都要再談一次。換句話說,國家在花你的稅金之前,記帳的規則本身就先被審計機關過了一手。你看到的是事後的審核報告,但真正的控制權,從制度誕生的那一刻就埋下了。理解這條,你才知道政府財政紀律不是靠抓壞人維持的,是靠把規則的源頭就鎖死。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3 版

  • 核名詞
  • 核定名詞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回 審計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審計法第 31 條規定:「各機關會計制度及有關內部審核規章,應會商該管審計機關後始得核定施行,變更時亦同;其有另行訂定業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審計法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審計法第 3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6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