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 第 31 條(會計制度及審核規章之核定)
快速跳轉
各機關會計制度及有關內部審核規章,應會商該管審計機關後始得核定施行,變更時亦同;其有另行訂定業務檢核或績效考核辦法者,應通知審計機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審計法第31條規定,各機關會計制度與內部審核規章須先會商審計機關才能核定施行,變更時亦同;另訂業務檢核或績效考核辦法則僅需通知。
Q · 政府機關自己訂會計制度,需要先問審計機關嗎?
要。核定施行前須先會商審計機關
依審計法第31條,各機關的會計制度及有關內部審核規章,必須先「會商」該管審計機關,才能核定施行,變更時也要重走會商程序。另外訂定的業務檢核或績效考核辦法門檻較低,只要「通知」審計機關即可,不需事前會商。少了這道程序,制度在程序上即有瑕疵。
白話解讀
多數人以為審計就是「年底來查帳、抓貪汙」的事後角色。錯了。這一條把審計機關的手伸進了更前面:每個政府機關設計自己的會計制度、訂定內部審核規章的時候,必須先跟管它的審計機關「會商」,談過了才能核定施行,連修改都要再談一次。換句話說,國家在花你的稅金之前,記帳的規則本身就先被審計機關過了一手。你看到的是事後的審核報告,但真正的控制權,從制度誕生的那一刻就埋下了。理解這條,你才知道政府財政紀律不是靠抓壞人維持的,是靠把規則的源頭就鎖死。
法律定性
審計法第31條為政府財政監督的事前程序規範,要求各機關的會計制度與內部審核規章在核定施行前須先會商該管審計機關,變更時亦同;另訂業務檢核或績效考核辦法者則僅需通知,藉此讓財政監督從制度設計源頭即行介入。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機關自己訂會計制度,為什麼還要先問審計機關?
因為會計制度決定了錢怎麼記、怎麼核,是整個財政監督的地基。本條要求會商,是讓審計機關在制度上路前就能指出風險,避免日後查到問題時木已成舟。會商不等於審計機關說了算,核定權仍在機關,但少了會商這道程序,制度本身就有被推翻的瑕疵。
Q2另外訂的績效考核辦法也要先會商嗎?
不用。本條把規範分成兩層:會計制度與內部審核規章要會商後始得核定,門檻較高;但另行訂定的業務檢核或績效考核辦法只要通知審計機關即可,不需事前會商。實務上機關常把該會商的東西包裝成只需通知的辦法來規避,分清楚這兩層才看得出有沒有閃避把關。
Q3會計制度沒會商審計機關就施行會怎樣?
制度在程序上自始有瑕疵。日後審計報告一句「未依審計法第31條會商」就能讓整套流程被打回票,後續依該制度所為的帳務也站不住腳。
Q4審計法第31條是什麼?
規定各機關會計制度及內部審核規章須先會商審計機關後才能核定施行,是財政監督從制度源頭介入的事前程序閘門。
Q5會商和通知差在哪?
會計制度與內部審核規章須事前「會商」(高門檻);業務檢核或績效考核辦法僅需事後「通知」(低門檻)。
Q6什麼叫內部審核規章?
機關內部對財務收支與會計事務自我審查的規則,與會計制度同屬須事前會商審計機關的高門檻事項。
Q7什麼是事前控制?
在制度施行前即介入監督,相對於年底決算的事後查核,本條的會商即為典型事前控制。
Q8會計制度的會商程序怎麼走?
確認該管審計機關 → 核定前正式行文會商 → 取得意見後機關自行核定 → 變更時重走會商。
Q9機關承辦人怎麼證明程序合法?
會商往來公文歸檔留存,作為日後接受審核時證明程序合法的關鍵文件。
Q10民代或記者怎麼查機關有沒有會商?
申請調閱該機關現行會計制度及內部審核規章核定文件,確認是否附會商紀錄與日期。
Q11績效考核辦法該怎麼處理?
毋須事前會商,但訂定後須發函通知審計機關,少了這個動作就是程序漏接。
Q12會商 vs 核准差在哪?
會商是徵詢意見的程序義務,核定權仍在機關;審計機關不能否決機關的會計制度。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會商(事前) | 通知(事後) |
|---|---|---|
| 適用對象 | 會計制度、內部審核規章 | 業務檢核辦法、績效考核辦法 |
| 程序時點 | 核定施行前 | 訂定後 |
| 程序義務強度 | 高,未完成即有程序瑕疵 | 低,告知即可 |
| 變更時 | 須重新會商 | 再行通知 |
會商(事前)
- 適用對象
- 會計制度、內部審核規章
- 程序時點
- 核定施行前
- 程序義務強度
- 高,未完成即有程序瑕疵
- 變更時
- 須重新會商
通知(事後)
- 適用對象
- 業務檢核辦法、績效考核辦法
- 程序時點
- 訂定後
- 程序義務強度
- 低,告知即可
- 變更時
- 再行通知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3 版
(0270428 制定)
各機關收支憑證應連同其他證件送駐公庫或駐各機關之審計人員核簽,非經核簽,不得收付款項。但未駐有審計人員者,不在此限。
(0391017 全文修正)
各項經費之支付書,非送經審計機關核發,公庫不得付款或轉帳。
(0610418 全文修正)
各機關會計制度及有關內部審核規章,應會商該管審計機關後始得核定施行,變更時亦同;其有另行訂定業務檢核或績效考核辦法者,應通知審計機關。
- 核名詞
- 核定名詞
各機關收支憑證應連同其他證件送駐公庫或駐各機關之審計人員核簽,非經核簽,不得收付款項。但未駐有審計人員者,不在此限。
各項經費之支付書,非送經審計機關核發,公庫不得付款或轉帳。
各機關會計制度及有關內部審核規章,應會商該管審計機關後始得核定施行,變更時亦同;其有另行訂定業務檢核或績效考核辦法者,應通知審計機關。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