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 第 31 條(會計制度及審核規章之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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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會計制度及有關內部審核規章,應會商該管審計機關後始得核定施行,變更時亦同;其有另行訂定業務檢核或績效考核辦法者,應通知審計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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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審計法第31條規定,各機關會計制度與內部審核規章須先會商審計機關才能核定施行,變更時亦同;另訂業務檢核或績效考核辦法則僅需通知。
Q · 政府機關自己訂會計制度,需要先問審計機關嗎?
要。核定施行前須先會商審計機關
依審計法第31條,各機關的會計制度及有關內部審核規章,必須先「會商」該管審計機關,才能核定施行,變更時也要重走會商程序。另外訂定的業務檢核或績效考核辦法門檻較低,只要「通知」審計機關即可,不需事前會商。少了這道程序,制度在程序上即有瑕疵。
深度解讀
多數人以為審計就是「年底來查帳、抓貪汙」的事後角色。錯了。這一條把審計機關的手伸進了更前面:每個政府機關設計自己的會計制度、訂定內部審核規章的時候,必須先跟管它的審計機關「會商」,談過了才能核定施行,連修改都要再談一次。換句話說,國家在花你的稅金之前,記帳的規則本身就先被審計機關過了一手。你看到的是事後的審核報告,但真正的控制權,從制度誕生的那一刻就埋下了。理解這條,你才知道政府財政紀律不是靠抓壞人維持的,是靠把規則的源頭就鎖死。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3 版
- 核名詞
- 核定名詞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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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