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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審計法 第 30 條(決議異議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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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有關財務之組織,由審計機關派員參加者,其決議事項,審計機關不受拘束。但以審計機關參加人對該決議曾表示異議者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審計法第30條規定,審計機關派員參加各機關財務組織之決議,原則不受拘束,但以參加人曾表示異議者為限。

Q · 審計人員去開會沒講話,這個決議審計部之後還能不能翻案?

不能。要當場異議並入紀錄才能事後翻案

依審計法第30條,審計機關派員參加各機關財務組織的決議,原則上審計機關要受該決議拘束、不能事後推翻;唯一例外是參加人「曾於該決議表示異議」。因此審計人員若當場沉默,等同同意,審計機關事後即受拘束;只有當場明確異議並記入會議紀錄,審計機關才保有事後獨立審核、推翻決議的空間。

深度解讀

這條藏著一個很多公務員會踩到的「沉默陷阱」。當審計機關派人去參加某個機關的財務組織(例如採購評選委員會、財務審議會議),照理說審計人員只是列席監督,事後還能秉公審核。但這條設了一個前提:如果當場那個決議有問題,審計參加人卻沒當場表示異議、就跟著舉手通過了,那麼事後審計機關就要被這個決議綁住,不能再翻案說「這筆錢不該花」。換句話說,審計人員的沉默,在法律上被當成了同意。只有當場明確表示過異議,並留下紀錄,審計機關事後才保有獨立審核、推翻決議的空間。對機關來說,這條也是雙面刃:你以為有審計人員背書的決議很安全,但如果他當場異議了,這個決議在審計關卡上隨時可能被擋下來。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立法沿革 3 版

  • 拘束名詞
  • 參加人名詞
  • 異議名詞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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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審計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審計法第 30 條規定:「各機關有關財務之組織,由審計機關派員參加者,其決議事項,審計機關不受拘束。但以審計機關參加人對該…」(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審計法第 3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審計法第 3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6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