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 第 29 條(負責人行蹤不明致不能結案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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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審計法第 29 條規定,被審核機關負責人員行蹤不明致案件無法清結時,審計機關得通知銓敘機關停止敘用,至案件清結為止。
Q · 公務員帳出問題又失聯,會怎樣?
帳沒結又失聯,公職資格凍結到清結為止
依審計法第 29 條,當被審核機關的負責人員行蹤不明、導致審計案件無法清結時,審計機關除通知主管機關負責查追外,得摘要公告、並將該負責人員姓名通知銓敘機關,在案件清結前停止敘用。也就是說,只要這筆帳沒結,當事人就無法被任用為公務員,限制沒有固定期限,綁定的是「案件清結」這個條件。
深度解讀
公務體系裡藏著一道你大概沒聽過的緊箍咒。當審計機關查出某個機關的帳目有問題,需要由負責人員把案子結清,照理走完繳還或賠償就了事。但如果這個負責人員人間蒸發、行蹤不明,案子卡在那裡無法清結(結案),審計機關不會只能乾瞪眼:它可以把案情摘要公告出來,還會把你的名字直接送進銓敘機關(掌管公務員任用資格的機關),在案件清結前停止敘用(凍結你被任用為公務員的資格)。白話說,只要這筆帳沒結,你就別想再回任公職。這條的狠勁在於它跳過漫長的追訴,直接掐住你的公職生命線,逼當事人或其家屬出面把事情處理掉。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立法沿革 3 版
- 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銓敘名詞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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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