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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法 第 29 條(負責人行蹤不明致不能結案之處理)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審計機關如因被審機關之負責人員之行蹤不明,致案件無法清結時,除通知其主管機關負責查追外,得摘要公告,並將負責人員姓名通知銓敘機關;在未清結前,停止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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