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 第 28 條(變更決定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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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審計法第28條規定,審計機關再審查變更原決定後,原已發的核准通知及審定書失其效力,並須限期繳銷。
Q · 審計部已經核准的帳,之後還會被推翻、要我繳回核准通知嗎?
會。再審查變更原決定後核准通知即失效並須繳回
依審計法第28條,審計機關依第27條再審查後若變更原決定,先前發給的核准通知與審定書立即失其效力,受文機關須在指定期限內繳銷。失效是雙向的:原核准你免責的文書會作廢、已解除的責任可能復活;但若原本審定你要賠償,再審查減輕或撤銷時舊審定書同樣失效,你的負擔跟著減輕。
白話解讀
審計部核准你機關的帳目、發下核准通知那一刻,你以為財務責任從此一筆勾銷。這條告訴你:那只是「暫時」結清。在再審查的期限內(依前一條,原則2年,發現詐偽證據更久),審計機關一旦改變原決定,你手上那張核准通知和審定書當場失效,還得在限定期限內繳回去。失效的不只是一張紙,而是它代表的「你已免責」這件事。它也可能反過來對你有利:如果原本審定你要賠償,再審查後減輕或撤銷,舊的審定書同樣失效,你的負擔跟著減。關鍵在於:審計核准不等於蓋棺論定,它附帶一段可以被翻案的窗口期。
法律定性
審計法第28條為再審查效力之收尾規範:當審計機關依第27條再審查結果變更原決定,原已核發之核准通知及審定書即喪失效力,受文機關並應於限期內繳銷該等文書,以避免失效文書被誤用為免責依據。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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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帳目已經被審計部核准了,之後還會被翻盤嗎?
會。核准不是永久確定。依審計法第27條,審計機關自核准通知或審定書送達起2年內,發現錯誤、遺漏、重複等情事可以再審查;若發現詐偽證據,期限更長。一旦再審查變更原決定,第28條規定你手上的核准通知與審定書立刻失效並須繳回。核准通知上的送達日期務必留存,它是計算那2年窗口的起點。
Q2收到要我繳回審定書的通知,不理它會怎樣?
不建議。繳銷是法定義務,目的是收回那份已失效的文書,避免你日後誤用一張作廢的免責證明。屆期不繳銷,輕則被催辦,重則可能被認定為另一項財務違失而衍生責任。繳回前先自留一份完整副本與往來公文,作為爭執再審查合法性的證據基礎。
Q3原本要我賠償的審定,再審查後會改變嗎?
會。第28條的失效是雙向的。若原本審定你要剔除繳還或賠償,再審查後減輕或撤銷時,舊的審定書同樣失效,你的負擔跟著減輕。因此在再審查窗口內主動提出有利新事證,往往比事後再走救濟省力。
Q4審計法第28條在規定什麼?
再審查變更原決定後,原核准通知與審定書失效並須限期繳銷的收尾規範。
Q5核准通知和審定書失效是什麼意思?
代表它們所表彰的「准予結案」或「責任認定」效果消滅,不能再作為依據主張。
Q6什麼叫繳銷?
把已失效的核准通知或審定書實體繳回註銷,避免失效文書被誤用為免責依據。
Q7第28條和第27條差在哪?
27條規定再審查的要件與期限(前提),28條規定再審查變更後的失效與繳銷效果(後果)。
Q8收到撤銷原核准的通知該怎麼辦?
先核對是否在第27條期限內 → 調原始憑證比對理由 → 自留副本 → 依限繳銷並提救濟。
Q9怎麼確認再審查還在合法期限內?
從核准通知或審定書送達日起算,原則2年;發現詐偽證據才更久,逾期可抗辯。
Q10對再審查結果不服要怎麼救濟?
循審計法的聲復、再審查等內部救濟程序表達不服,必要時評估後續行政爭訟。
Q11繳銷前要先做什麼自保?
繳回前自留完整副本與往來公文,作為爭執再審查合法性與原有利決定的證據。
Q12再審查對我有利和不利,效果有差嗎?
失效是雙向的:不利時原核准作廢責任復活,有利時原賠償審定失效負擔減輕。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情境 | 舊文書效力 | 對你的影響 | 你的動作 |
|---|---|---|---|
| 再審查結果對你有利(減輕或撤銷賠償) | 原審定書失效 | 賠償負擔減輕或免除 | 繳銷舊審定書,確認新審定金額 |
| 再審查結果對你不利(原核准被撤銷) | 原核准通知失效 | 已解除的責任可能復活,恐面臨剔除繳還或賠償 | 先檢查第27條期限與事由,再依限繳銷並提救濟 |
舊文書效力
- 再審查結果對你有利(減輕或撤銷賠償)
- 原審定書失效
- 再審查結果對你不利(原核准被撤銷)
- 原核准通知失效
對你的影響
- 再審查結果對你有利(減輕或撤銷賠償)
- 賠償負擔減輕或免除
- 再審查結果對你不利(原核准被撤銷)
- 已解除的責任可能復活,恐面臨剔除繳還或賠償
你的動作
- 再審查結果對你有利(減輕或撤銷賠償)
- 繳銷舊審定書,確認新審定金額
- 再審查結果對你不利(原核准被撤銷)
- 先檢查第27條期限與事由,再依限繳銷並提救濟
立法沿革 3 版
(0270428 制定)
審計部應將每會計年度審計之結果、編製審計報告書,並得就應行改正之事項附具意見,呈由監察院呈報國民政府。
(0391017 全文修正)
審計機關如因被審核機關之負責人員行蹤不明,致案件無法清結時,除通知其主管機關負責查追外,得摘要公告,並將負責人員姓名通知銓敘機關,在未清結前,停止敘用。
(0610418 全文修正)
審計機關因前條為再審查之結果,如變更原決定者,其已發之核准通知及審定書,失其效力,並應限期繳銷。
- 再審名詞
- 核名詞
- 審定名詞
- 審計法 第 27 條條文
審計部應將每會計年度審計之結果、編製審計報告書,並得就應行改正之事項附具意見,呈由監察院呈報國民政府。
審計機關如因被審核機關之負責人員行蹤不明,致案件無法清結時,除通知其主管機關負責查追外,得摘要公告,並將負責人員姓名通知銓敘機關,在未清結前,停止敘用。
審計機關因前條為再審查之結果,如變更原決定者,其已發之核准通知及審定書,失其效力,並應限期繳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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