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 第 28 條(變更決定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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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審計法第28條規定,審計機關再審查變更原決定後,原已發的核准通知及審定書失其效力,並須限期繳銷。
Q · 審計部已經核准的帳,之後還會被推翻、要我繳回核准通知嗎?
會。再審查變更原決定後核准通知即失效並須繳回
依審計法第28條,審計機關依第27條再審查後若變更原決定,先前發給的核准通知與審定書立即失其效力,受文機關須在指定期限內繳銷。失效是雙向的:原核准你免責的文書會作廢、已解除的責任可能復活;但若原本審定你要賠償,再審查減輕或撤銷時舊審定書同樣失效,你的負擔跟著減輕。
深度解讀
審計部核准你機關的帳目、發下核准通知那一刻,你以為財務責任從此一筆勾銷。這條告訴你:那只是「暫時」結清。在再審查的期限內(依前一條,原則2年,發現詐偽證據更久),審計機關一旦改變原決定,你手上那張核准通知和審定書當場失效,還得在限定期限內繳回去。失效的不只是一張紙,而是它代表的「你已免責」這件事。它也可能反過來對你有利:如果原本審定你要賠償,再審查後減輕或撤銷,舊的審定書同樣失效,你的負擔跟著減。關鍵在於:審計核准不等於蓋棺論定,它附帶一段可以被翻案的窗口期。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立法沿革 3 版
- 再審名詞
- 核名詞
- 審定名詞
- 審計法 第 27 條條文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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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