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 第 28 條(變更決定之效果)
審計機關因前條為再審查之結果,如變更原決定者,其已發之核准通知及審定書,失其效力,並應限期繳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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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審計法第28條規定,審計機關再審查變更原決定後,原已發的核准通知及審定書失其效力,並須限期繳銷。
Q · 審計部已經核准的帳,之後還會被推翻、要我繳回核准通知嗎?
依審計法第28條,審計機關依第27條再審查後若變更原決定,先前發給的核准通知與審定書立即失其效力,受文機關須在指定期限內繳銷。失效是雙向的:原核准你免責的文書會作廢、已解除的責任可能復活;但若原本審定你要賠償,再審查減輕或撤銷時舊審定書同樣失效,你的負擔跟著減輕。
白話解讀
審計部核准你機關的帳目、發下核准通知那一刻,你以為財務責任從此一筆勾銷。這條告訴你:那只是「暫時」結清。在再審查的期限內(依前一條,原則2年,發現詐偽證據更久),審計機關一旦改變原決定,你手上那張核准通知和審定書當場失效,還得在限定期限內繳回去。失效的不只是一張紙,而是它代表的「你已免責」這件事。它也可能反過來對你有利:如果原本審定你要賠償,再審查後減輕或撤銷,舊的審定書同樣失效,你的負擔跟著減。關鍵在於:審計核准不等於蓋棺論定,它附帶一段可以被翻案的窗口期。
法律定性
審計法第28條為再審查效力之收尾規範:當審計機關依第27條再審查結果變更原決定,原已核發之核准通知及審定書即喪失效力,受文機關並應於限期內繳銷該等文書,以避免失效文書被誤用為免責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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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審計法第28條在規定什麼?▾
再審查變更原決定後,原核准通知與審定書失效並須限期繳銷的收尾規範。
Q2核准通知失效後一定要繳回嗎?▾
是。繳銷是法定義務,目的是收回已失效文書,避免日後被誤用為免責依據。
Q3原本要我賠償的審定,再審查後會變嗎?▾
會。失效是雙向的,再審查減輕或撤銷時舊審定書同樣失效,負擔跟著減輕。
Q4審計機關隨時都能翻案嗎?▾
不行。受第27條期限拘束,原則2年內,發現詐偽證據才更久。
Q5不繳銷舊審定書會怎樣?▾
屆期未繳銷可能被認定為另一項財務違失而衍生新責任。
Q6失效的核准通知還能主張我已免責嗎?▾
不能。原核准通知一旦失效,已解除的責任可能回頭追究。
Q7對再審查結果不服怎麼辦?▾
可循聲復、再審查等審計救濟程序表達不服,必要時評估行政爭訟。
Q8人已調職或退休,舊案翻案還找得到我嗎?▾
在期限內舊案被翻,責任仍可能追到已調職甚至退休的承辦人。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情境 | 舊文書效力 | 對你的影響 | 你的動作 |
|---|---|---|---|
| 再審查結果對你有利(減輕或撤銷賠償) | 原審定書失效 | 賠償負擔減輕或免除 | 繳銷舊審定書,確認新審定金額 |
| 再審查結果對你不利(原核准被撤銷) | 原核准通知失效 | 已解除的責任可能復活,恐面臨剔除繳還或賠償 | 先檢查第27條期限與事由,再依限繳銷並提救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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