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 第 27 條(再審查)
審計機關對於審查完竣案件,自決定之日起二年內發現其中有錯誤、遺漏、重複等情事,得為再審查;若發現詐偽之證據,十年內仍得為再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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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審計法第27條規定,審計機關對審定完竣案件,發現錯誤、遺漏、重複可在2年內再審查,若發現詐偽證據則延長至10年。
Q · 審計通過的帳,之後還會被重新查嗎?
依審計法第 27 條,審計機關對審查完竣的案件並非一審定終局。自決定之日起二年內,若發現案件中有錯誤、遺漏、重複等情事,得進行再審查;若發現的是詐偽之證據(造假、偽造憑證、虛報等具詐欺性質者),再審查期限延長至十年。換言之,單純疏失有兩年保護傘,一旦涉及造假,整把傘撐到十年才收。
白話解讀
你經手的政府帳目被審計機關蓋章「審查完竣」那一刻,多數承辦人鬆一口氣,覺得這頁翻過去了。但這條告訴你:結案不等於上鎖。審計機關在決定之日起兩年內,只要發現裡面有算錯、漏列、重複報支,可以把整個案子重新拉出來再查一次。更狠的是後半段:只要查到的是「詐偽」(造假、偽造憑證、虛報這類有詐欺性質的證據),時間直接拉長到十年。也就是說,單純的疏失有兩年的保護傘,但只要沾上「造假」兩個字,這把傘整整撐到十年後才收。對任何碰過公款、公務預算、政府補助的人來說,這條決定了你的帳到底什麼時候才真正安全。
法律定性
審計法第27條為審計再審查的時效規範,賦予審計機關對已審查完竣案件有限度的更正權:自決定之日起二年內,得就錯誤、遺漏、重複等情事再審查;若發現具詐欺性質的詐偽證據,再審查期限延長至十年,藉以平衡審計決定的確定力與國庫財務的真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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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審計通過的帳什麼時候才算真正安全?▾
單純錯誤、遺漏、重複從審定決定日起算2年;涉及詐偽則10年。
Q2什麼情況會被延長到10年再審查?▾
發現詐偽之證據時,例如偽造憑證、虛報、造假帳目等具詐欺性質者。
Q3再審查的2年和10年從哪天起算?▾
都從審計機關原審定決定之日起算,不是從事件發生日。
Q4我自己發現以前的帳審定後算錯了該講嗎?▾
重複、遺漏正是2年內可再審查事由,主動更正對責任認定有利。
Q5錯誤遺漏和詐偽差在哪?▾
前者是非故意疏失(2年),後者是有詐欺意圖的造假(10年)。
Q6公司接政府標案也會被這條管到嗎?▾
會。核銷憑證進入審計射程,憑證造假10年內都可能被追。
Q7收到再審查通知第一步該做什麼?▾
先確認再審查事由是錯誤遺漏(2年)還是詐偽(10年),並核算是否逾期。
Q8逾期的再審查還有效嗎?▾
逾越法定2年或10年期限的再審查程序本身有瑕疵,可據以爭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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