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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審計法 第 27 條(再審查)

審計機關對於審查完竣案件,自決定之日起二年內發現其中有錯誤、遺漏、重複等情事,得為再審查;若發現詐偽之證據,十年內仍得為再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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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審計法第27條規定,審計機關對審定完竣案件,發現錯誤、遺漏、重複可在2年內再審查,若發現詐偽證據則延長至10年。

Q · 審計通過的帳,之後還會被重新查嗎?

依審計法第 27 條,審計機關對審查完竣的案件並非一審定終局。自決定之日起二年內,若發現案件中有錯誤、遺漏、重複等情事,得進行再審查;若發現的是詐偽之證據(造假、偽造憑證、虛報等具詐欺性質者),再審查期限延長至十年。換言之,單純疏失有兩年保護傘,一旦涉及造假,整把傘撐到十年才收。

白話解讀

你經手的政府帳目被審計機關蓋章「審查完竣」那一刻,多數承辦人鬆一口氣,覺得這頁翻過去了。但這條告訴你:結案不等於上鎖。審計機關在決定之日起兩年內,只要發現裡面有算錯、漏列、重複報支,可以把整個案子重新拉出來再查一次。更狠的是後半段:只要查到的是「詐偽」(造假、偽造憑證、虛報這類有詐欺性質的證據),時間直接拉長到十年。也就是說,單純的疏失有兩年的保護傘,但只要沾上「造假」兩個字,這把傘整整撐到十年後才收。對任何碰過公款、公務預算、政府補助的人來說,這條決定了你的帳到底什麼時候才真正安全。

法律定性

審計法第27條為審計再審查的時效規範,賦予審計機關對已審查完竣案件有限度的更正權:自決定之日起二年內,得就錯誤、遺漏、重複等情事再審查;若發現具詐欺性質的詐偽證據,再審查期限延長至十年,藉以平衡審計決定的確定力與國庫財務的真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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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審計通過的帳,到底什麼時候才算真正安全?

看案子的性質。單純算錯、漏列或重複報支,從審定決定那天起算兩年,過了就鎖死不能再翻;但若牽涉偽造憑證、虛報這類詐偽,得撐到十年。真正讓人栽跟頭的不是金額大小,而是「詐偽」這個認定,它把保護期從兩年拉成十年,所以核銷的原始憑證,敏感案件最好保存滿十年。

Q2我自己發現以前一筆帳審定後算錯了,要不要講?

重複計算、遺漏正是這條兩年內可再審查的法定事由,與其等審計機關自己查到,主動更正繳還對責任認定有利得多。主動補正時把發現經過、更正計算留成書面紀錄,這份紀錄日後能證明你沒有隱匿意圖,是你和「詐偽」這個標籤之間最重要的一道牆。

Q3收到再審查通知第一步該做什麼?

先確認通知書的再審查事由是「錯誤、遺漏、重複」還是「詐偽」,這決定適用兩年還是十年;接著從原審定決定之日起算是否仍在期限內。逾期的再審查程序本身就有瑕疵可以爭執。內行人提示:定性之爭往往比金額之爭更關鍵,把問題拉回單純疏失,案子才受兩年保護。

Q4審計法27條是什麼?

規範審計再審查的時效:錯誤遺漏重複2年內、詐偽10年內,審計機關都能重查審定完竣的案件。

Q5什麼叫詐偽之證據?

具詐欺性質的造假、偽造憑證、虛報等證據,與單純登載錯誤在法律上是兩回事,會把再審查期限拉到10年。

Q6審查完竣是什麼意思?

指審計機關已完成審核並作成審定決定的狀態,是本條2年與10年再審查期限的起算點。

Q7再審查和覆議、聲復差在哪?

覆議聲復是被審核機關不服時主動提的救濟(審計法24、25),再審查是審計機關依職權重查的權力。

Q8收到審計再審查通知怎麼辦?

先確認事由是錯誤遺漏(2年)或詐偽(10年)→ 核算是否逾期 → 調原始憑證 → 爭定性 → 必要時主動補正。

Q9怎麼判斷自己的案子還會不會被翻?

從原審定決定日起算,單純疏失過2年即鎖死,涉詐偽則10年內都可能被再審查。

Q10原始憑證要保存多久才安全?

一般案件至少滿2年,涉及大額或敏感、可能被指詐偽的案件建議保存滿10年。

Q11怎麼把案件從10年壓回2年?

證明主觀上沒有詐欺意圖、僅屬作業疏失,並主張屬錯誤遺漏而非詐偽,是核心防線。

Q12錯誤遺漏 vs 詐偽,認定差在哪?

前者非故意疏失適用2年,後者有詐欺意圖的造假適用10年;定性決定整個案子還在不在期限內。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國

🇰🇷 韓國감사원법상 재심의 제도(제36조 이하,惟性質偏受查機關聲請,與本條職權再審查略有不同,待確認)
🇫🇷 法國Code des juridictions financières — révision des arrêts de la Cour des comptes(性質相近,待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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