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 第 27 條(再審查)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審計法第27條規定,審計機關對審定完竣案件,發現錯誤、遺漏、重複可在2年內再審查,若發現詐偽證據則延長至10年。
Q · 審計通過的帳,之後還會被重新查嗎?
會。錯誤遺漏2年內、詐偽10年內都能再查
依審計法第 27 條,審計機關對審查完竣的案件並非一審定終局。自決定之日起二年內,若發現案件中有錯誤、遺漏、重複等情事,得進行再審查;若發現的是詐偽之證據(造假、偽造憑證、虛報等具詐欺性質者),再審查期限延長至十年。換言之,單純疏失有兩年保護傘,一旦涉及造假,整把傘撐到十年才收。
深度解讀
你經手的政府帳目被審計機關蓋章「審查完竣」那一刻,多數承辦人鬆一口氣,覺得這頁翻過去了。但這條告訴你:結案不等於上鎖。審計機關在決定之日起兩年內,只要發現裡面有算錯、漏列、重複報支,可以把整個案子重新拉出來再查一次。更狠的是後半段:只要查到的是「詐偽」(造假、偽造憑證、虛報這類有詐欺性質的證據),時間直接拉長到十年。也就是說,單純的疏失有兩年的保護傘,但只要沾上「造假」兩個字,這把傘整整撐到十年後才收。對任何碰過公款、公務預算、政府補助的人來說,這條決定了你的帳到底什麼時候才真正安全。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2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3 版
- 錯誤名詞
- 再審名詞
- 證據名詞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審計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