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 第 26 條(派員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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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機關對於重大審計案件之審查,必要時得通知被審核機關派員說明,並答復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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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審計法第 26 條規定,審計機關審查重大審計案件時,必要時得通知被審核機關派員說明並答復詢問,被審核機關有配合義務。
Q · 審計部叫我們機關派人去說明,可以不去嗎?
不行,這是審計法 26 條的法定權力
依審計法第 26 條,審計機關審查重大審計案件時,必要時得通知被審核機關派員說明、答復詢問。這是法定權力而非邀請,被審核機關不能以「很忙」為由拒絕。承辦人到場可主動陳述、提出有利證據,但說明內容會載入審核意見,準備是否充分往往決定一筆爭議支出能否解套。
深度解讀
很多公務人員以為審計部就是「事後翻帳本」的單位,跟你不會有直接接觸。錯了。當你經手的案子被列為「重大審計案件」,審計機關有權直接發文,要你機關「派員」去當面說明、當場答復詢問。這不是邀請,是法定權力,你的機關不能說「我們很忙不去」。對被點名的承辦人來說,這條決定了一件事:你不是站在被告席,但你說的每一句話、提出的每一份補充資料,都會被寫進審核意見。準備充分的人,可以在這場詢問裡把一筆被質疑的支出講清楚、解掉危機;準備不足、臨場硬拗的人,反而把小問題講成大問題。同一筆帳,命運可能就在這場說明裡分岔。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3 版
- 核名詞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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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