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 第 26 條(派員說明)
審計機關對於重大審計案件之審查,必要時得通知被審核機關派員說明,並答復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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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審計法第 26 條規定,審計機關審查重大審計案件時,必要時得通知被審核機關派員說明並答復詢問,被審核機關有配合義務。
Q · 審計部叫我們機關派人去說明,可以不去嗎?
依審計法第 26 條,審計機關審查重大審計案件時,必要時得通知被審核機關派員說明、答復詢問。這是法定權力而非邀請,被審核機關不能以「很忙」為由拒絕。承辦人到場可主動陳述、提出有利證據,但說明內容會載入審核意見,準備是否充分往往決定一筆爭議支出能否解套。
白話解讀
很多公務人員以為審計部就是「事後翻帳本」的單位,跟你不會有直接接觸。錯了。當你經手的案子被列為「重大審計案件」,審計機關有權直接發文,要你機關「派員」去當面說明、當場答復詢問。這不是邀請,是法定權力,你的機關不能說「我們很忙不去」。對被點名的承辦人來說,這條決定了一件事:你不是站在被告席,但你說的每一句話、提出的每一份補充資料,都會被寫進審核意見。準備充分的人,可以在這場詢問裡把一筆被質疑的支出講清楚、解掉危機;準備不足、臨場硬拗的人,反而把小問題講成大問題。同一筆帳,命運可能就在這場說明裡分岔。
法律定性
審計法第 26 條屬審計程序規範,賦予審計機關於審查重大審計案件時,得通知被審核機關派員到場說明並答復詢問之權力。被審核機關負有配合到場之義務,其派員所為之說明與答詢內容,將成為審計機關作成審核意見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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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審計部叫我們機關去說明,可以拒絕或請假不去嗎?▾
原則上不行。審計法第 26 條賦予審計機關通知派員說明、答復詢問的法定權力,被審核機關有配合義務。你可以協調出席日期,但不能整個拒絕。與其消極拖延,不如主動把爭點先用書面說清楚,現場反而輕鬆。
Q2去說明的時候講錯話,會不會反而害到自己?▾
有可能,因為詢問內容會成為審核意見的依據。但比講錯更糟的是硬拗、編造,一旦被查出與憑證不符,性質就從疏失變成可能涉及隱匿。答不出來時誠實說容後以書面補正是完全可以的,比當場掰一個經不起查證的理由安全得多。
Q3派員說明要派誰去比較好?▾
派真正懂這個案子全貌的承辦人,而不是位階最高但狀況外的長官,效果差十倍。審計人員最怕模糊其詞,最服的是把每筆數字來龍去脈講清楚的人。必要時讓會計、政風、法制人員同行,且內部須先統一說法,避免兩人講出兩套版本。
Q4審計法第 26 條是什麼?▾
賦予審計機關在審查重大審計案件時,通知被審核機關派員到場說明、答復詢問的法定權力,被審核機關有配合義務。
Q5什麼叫「重大審計案件」?▾
由審計機關依案件金額、爭議性與影響範圍認定,常見於大額採購、預算動支爭議等需特別審查的案件。
Q6「派員說明」是什麼程序?▾
被審核機關依通知指派人員到場,當面陳述案情並答復審計人員詢問,內容會作成依據載入審核意見。
Q7誰是「被審核機關」?▾
受審計監督的政府及所屬機關、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依審計法第 4 至 6 條由各該審計機關辦理審計。
Q8收到審計部派員說明通知怎麼準備?▾
先確認被列重大案件的具體爭點,調齊原始憑證、簽呈、法令依據按時序做成對照表,可書面補正者先行補件。
Q9派員說明要派誰去?▾
派真正熟悉案情全貌的承辦人,必要時會計、政風、法制人員同行,內部先統一說法避免兩套版本。
Q10現場答不出問題怎麼辦?▾
誠實表示容後以書面補正,比當場硬掰一個經不起查證的理由安全得多,並全程記錄詢問內容。
Q11說明結束後還要做什麼?▾
回去核對說明紀錄有無誤載,涉及可能行政責任時及早諮詢機關法制單位,並留意後續審核通知時程。
Q12派員說明(26 條)vs 就地審計(12 條)差在哪?▾
26 條是面對面到場答詢且限重大案件,12 條是審計人員赴機關就地辦理或要求送審,適用範圍與互動形式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this_article | alt_1 | alt_2 |
|---|---|---|---|
| 啟動方式 | 審計法 26 條:通知派員到場說明答詢 | 審計法 12 條:就地或送審書面審計 | 審計法 14 條:查閱簿籍憑證、檢查現金財物 |
| 互動形式 | 面對面口頭答詢,可作成依據 | 書面往返為主 | 現場調閱與檢查 |
| 適用門檻 | 限「重大審計案件」且「必要時」 | 一般審計事務 | 行使職權所需時 |
| 機關義務 | 派員到場、答復詢問 | 依限送審或就地配合 | 提供簿籍憑證、不得隱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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