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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5 分鐘5 分鐘5 分

審計法26派員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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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機關對於重大審計案件之審查,必要時得通知被審機關派員說明,並答復詢問。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審計法第 26 條規定,審計機關審查重大審計案件時,必要時得通知被審核機關派員說明並答復詢問,被審核機關有配合義務。

Q · 審計部叫我們機關派人去說明,可以不去嗎?

不行,這是審計法 26 條的法定權力

依審計法第 26 條,審計機關審查重大審計案件時,必要時得通知被審核機關派員說明、答復詢問。這是法定權力而非邀請,被審核機關不能以「很忙」為由拒絕。承辦人到場可主動陳述、提出有利證據,但說明內容會載入審核意見,準備是否充分往往決定一筆爭議支出能否解套。

白話解讀

很多公務人員以為審計部就是「事後翻帳本」的單位,跟你不會有直接接觸。錯了。當你經手的案子被列為「重大審計案件」,審計機關有權直接發文,要你機關「派員」去當面說明、當場答復詢問。這不是邀請,是法定權力,你的機關不能說「我們很忙不去」。對被點名的承辦人來說,這條決定了一件事:你不是站在被告席,但你說的每一句話、提出的每一份補充資料,都會被寫進審核意見。準備充分的人,可以在這場詢問裡把一筆被質疑的支出講清楚、解掉危機;準備不足、臨場硬拗的人,反而把小問題講成大問題。同一筆帳,命運可能就在這場說明裡分岔。

法律定性

審計法第 26 條屬審計程序規範,賦予審計機關於審查重大審計案件時,得通知被審核機關派員到場說明並答復詢問之權力。被審核機關負有配合到場之義務,其派員所為之說明與答詢內容,將成為審計機關作成審核意見之依據。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審計部叫我們機關去說明,可以拒絕或請假不去嗎?

原則上不行。審計法第 26 條賦予審計機關通知派員說明、答復詢問的法定權力,被審核機關有配合義務。你可以協調出席日期,但不能整個拒絕。與其消極拖延,不如主動把爭點先用書面說清楚,現場反而輕鬆。

Q2去說明的時候講錯話,會不會反而害到自己?

有可能,因為詢問內容會成為審核意見的依據。但比講錯更糟的是硬拗、編造,一旦被查出與憑證不符,性質就從疏失變成可能涉及隱匿。答不出來時誠實說容後以書面補正是完全可以的,比當場掰一個經不起查證的理由安全得多。

Q3派員說明要派誰去比較好?

派真正懂這個案子全貌的承辦人,而不是位階最高但狀況外的長官,效果差十倍。審計人員最怕模糊其詞,最服的是把每筆數字來龍去脈講清楚的人。必要時讓會計、政風、法制人員同行,且內部須先統一說法,避免兩人講出兩套版本。

Q4審計法第 26 條是什麼?

賦予審計機關在審查重大審計案件時,通知被審核機關派員到場說明、答復詢問的法定權力,被審核機關有配合義務。

Q5什麼叫「重大審計案件」?

由審計機關依案件金額、爭議性與影響範圍認定,常見於大額採購、預算動支爭議等需特別審查的案件。

Q6「派員說明」是什麼程序?

被審核機關依通知指派人員到場,當面陳述案情並答復審計人員詢問,內容會作成依據載入審核意見。

Q7誰是「被審核機關」?

受審計監督的政府及所屬機關、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依審計法第 4 至 6 條由各該審計機關辦理審計。

Q8收到審計部派員說明通知怎麼準備?

先確認被列重大案件的具體爭點,調齊原始憑證、簽呈、法令依據按時序做成對照表,可書面補正者先行補件。

Q9派員說明要派誰去?

派真正熟悉案情全貌的承辦人,必要時會計、政風、法制人員同行,內部先統一說法避免兩套版本。

Q10現場答不出問題怎麼辦?

誠實表示容後以書面補正,比當場硬掰一個經不起查證的理由安全得多,並全程記錄詢問內容。

Q11說明結束後還要做什麼?

回去核對說明紀錄有無誤載,涉及可能行政責任時及早諮詢機關法制單位,並留意後續審核通知時程。

Q12派員說明(26 條)vs 就地審計(12 條)差在哪?

26 條是面對面到場答詢且限重大案件,12 條是審計人員赴機關就地辦理或要求送審,適用範圍與互動形式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This articleAlt 1Alt 2
啟動方式審計法 26 條:通知派員到場說明答詢審計法 12 條:就地或送審書面審計審計法 14 條:查閱簿籍憑證、檢查現金財物
互動形式面對面口頭答詢,可作成依據書面往返為主現場調閱與檢查
適用門檻限「重大審計案件」且「必要時」一般審計事務行使職權所需時
機關義務派員到場、答復詢問依限送審或就地配合提供簿籍憑證、不得隱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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啟動方式
審計法 26 條:通知派員到場說明答詢
互動形式
面對面口頭答詢,可作成依據
適用門檻
限「重大審計案件」且「必要時」
機關義務
派員到場、答復詢問

Alt 1

啟動方式
審計法 12 條:就地或送審書面審計
互動形式
書面往返為主
適用門檻
一般審計事務
機關義務
依限送審或就地配合

Alt 2

啟動方式
審計法 14 條:查閱簿籍憑證、檢查現金財物
互動形式
現場調閱與檢查
適用門檻
行使職權所需時
機關義務
提供簿籍憑證、不得隱匿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会計検査院法(資料・報告提出要求、関係者への質問・出頭要求の権限規定)
韓國감사원법 제27조(출석·답변·자료제출 요구)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被审计单位说明、提供资料及配合义务相关条款,具体条号待核)
德國Bundeshaushaltsordnung (BHO) §§ 94–95(Auskunfts- und Vorlagepflicht gegenüber dem Bundesrechnungshof)
法國Code des juridictions financières(droit de communication et d'audition de la Cour des comptes)
美國31 U.S.C. § 716(GAO access to records;agency explanation obligation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3

(0270428 制定)

審計機關如因被審核機關之負責人員行蹤不明致案件無法清結時,除通知其主管機關負責查追外,得摘要公告,並將負責人員姓名通知銓敘機關,在未經清結前停止敘用。

(0391017 全文修正)

審計機關對於審查完竣案件,自決定之日起,三年內發現其中有錯誤、遺漏、重複等情事,得為再審查,若發現詐偽之證據,十年內仍得為再審查。

(0610418 全文修正)

審計機關對於重大審計案件之審查,必要時得通知被審核機關派員說明,並答復詢問。

  • 名詞
(0270428 制定)

審計機關如因被審核機關之負責人員行蹤不明致案件無法清結時,除通知其主管機關負責查追外,得摘要公告,並將負責人員姓名通知銓敘機關,在未經清結前停止敘用。

(0391017 全文修正)

審計機關對於審查完竣案件,自決定之日起,三年內發現其中有錯誤、遺漏、重複等情事,得為再審查,若發現詐偽之證據,十年內仍得為再審查。

(0610418 全文修正)

審計機關對於重大審計案件之審查,必要時得通知被審核機關派員說明,並答復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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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審計法第 26 條規定:「審計機關對於重大審計案件之審查,必要時得通知被審核機關派員說明,並答復詢問。」(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審計法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審計法第 2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6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